投资缅甸和老挝:电力和采矿项目是重点

0
244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力和采矿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MIC)签发的许可证。获得MIC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根据2012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首次租赁土地的最长期限是50年,届满后最多可再延长两个10年。经MIC事先批准,长期租赁可以转租和抵押。

William D. Greenlee, Jr.
William D. Greenlee, Jr.

缅甸电力。目前,外国公司以建造、营运及移交(BOT)和合资(JV)的形式投资电力项目。首先,投资者必须与电力部(MoEP)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进行可行性研究。如果可行性研究获批,双方将签署一份协议备忘录。在这个阶段,将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接下来,外资发起人与MoEP等相关部委就各种项目文件的细节进行谈判,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协议、BOT协议、购电协议以及各种贷款和担保文件。

缅甸新电力法有如下主要特点:建立电力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向MoEP以及地方和中央政府就电价定价提供建议。此外,经内阁批准,MoEP为连接到国家电网的电力项目、发电能力达到或超过30兆瓦的项目,以及没有连接到国家电网的地方和中央政府电力项目,设定电价和签发许可证。该法律的实施细则目前尚未颁布。

采矿。缅甸拥有丰富的尚未发掘的珍宝、宝石、煤炭等资源,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Rupert Haw
Rupert Haw

采矿法和采矿规则规定了全面的投资框架。矿业部为采矿作业签发相关许可证。在不久以后,采矿法将被另一部新法取代,或者其现行规定将被修订。

根据MIC通知2014年第49号,通常禁止外国人进行翡翠和宝石的勘探与生产、矿物质的中小规模生产,以及矿物质的勘探,包括河流和水道里的黄金。

在缅甸的中国投资者也应考虑中缅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带来的好处。中缅之间没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电力。老挝电力法规定,涉及外国投资者的电力项目必须拥有特许权。装机容量超过100兆瓦,或者拥有面积超过1万公顷的水库,或者对环境、社会和自然具有较大影响的电力项目应当经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NASC)批准。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但小于100兆瓦的电力项目需要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GOL)的批准。装机容量达15兆瓦的项目需要省级批准。电力定价需要经过GOL批准,无论输出的电力是出口还是内销。一个电力项目的最长特许权期限为30年,从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算。

如果要获得NASC或中央GOL的批准,则需要与能源和矿业部(MEM)的能源事业部门进行一场漫长且细致的谈判。这包括三个阶段:谅解备忘录;项目开发协议;以及特许权协议。签署谅解备忘录和项目开发协议并不保证特许权的授予。

对取得电力特许权来说,GOL参股不再是必要条件,但实践中,作为特许权协议谈判的一部分,GOL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一般来说,GOL会自行融资,但在安排筹措资金时可能需要协助。

采矿。矿产法要求采矿领域的投资者在获得MEM的批准后才能进行下列活动:收集基础地质资料;分析矿物样品;进行可行性研究;授予探矿、勘探和开采活动的许可证;以及建立矿产加工工厂。

一般来说,目前需要两个独立的特许权协议,第一个是在探矿或勘探阶段,第二个是在开采阶段。获得探矿和勘探阶段的批准并不保证授予开采阶段的特许权。勘探许可证的首次最长期限为三年,之后可能延期两年。开采阶段特许权的最长期限为20年,之后经MEM批准可以延期五年。

矿产法规定,GOL有权参股所有的采矿项目。矿产法允许GOL以项目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未来股息进行参股融资。

研究、减缓计划和批准。可行性研究和各种环境、社会和健康影响研究,以及影响缓解计划在大多数的电力和采矿项目中都是必须的。此外,还需要获得MEM、天然资源和环境部以及卫生部的批准。GOL对于安置项目受影响人需要的费用和安置操作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项目方的责任。

此外,如果一个水电项目位于湄公河干流,将会影响到枯水季节,则必须根据湄公河协定进行“事先协商”。

税收、投资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老挝的电力和采矿项目不再享受广泛的税收豁免。标准的企业税率是24%。增值税率为10%。有限的免税期、更低的税率以及有限的建设阶段豁免可以在特许权协定中协商,但是一般需经NASC批准。

中方投资者在投资老挝时,应当考虑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和中国-老挝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权利和利益。

William D Greenlee, Jr是DFDL律师事务所缅甸仰光办公室的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部负责人。他的联系方式电话 +95 1 526 180电邮 william.greenlee@dfdl.com

Rupert Haw是DFDL律师事务所老挝万象办公室的管理董事。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856 21 242 068;电邮 rupert.haw@dfdl.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