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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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Council issue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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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务院于201112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实施条例》将自20122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三部门的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条例》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包括“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作“‘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等问题。

严格限制邀请招标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该条例只列出了两种允许邀请招标的情况:(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细化防虚假招标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该规定具体列出了几种应视为不合理的条件,包括“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情形。

惩罚措施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串通、贿赂行为的投标人,若其成功中标,则中标无效;若未中标,则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并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制度

《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关于《实施条例》在利害关系人、标底、“短名单”、禁止滥用特定行业业绩等方面的规定,请参见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撰写的专栏文章《招标人面临更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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