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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探讨一人经授权代表另一人的情况。虽然在大多数法域中,这种情况是受到代理法(即合同法)约束的,本文将重点关注普通法法域的一种特别代理方式,即 power of attorney (授权委托书)。首先,本文将探讨授权委托书的运作方式,其所受到的法律对待在某些方面如何不同于合同法下的代理关系,并简要介绍可以授予代理人的不同授权。随后,本文将分析律师是否可以并应当作为授权委托书下的受托人。最后,本文将分析中国法律下是否可能存在类似安排。

普通法法域

在普通法法域,普通法(即判例法)和成文法均认可授权委托书。根据判例法,授权委托书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的契约形式的文件。个人或公司均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个人或公司也均可以担任受托人。

授权委托书可以在许多情况和交易中使用。比如,企业或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企业或股份收购协议。或者,在担保贷款交易中,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使得贷款人可以登记和执行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贷款下义务的履行。

首先我需要解释一些术语。术语deed(契约)是指以非常正式的形式签订的文书(即书面文件),也就是under seal(盖印合同)。(有关instruments(文书)和deeds(契约)的讨论,请见《商法》2011年2月号文章《“合同”抑或“协议”:孰是孰非?》。此处及以下注明的参考文章皆已汇编于《商法词汇》一书中出版。)

术语attorney是指一个代表另一人行为的人。在这种情形下,这种人通常被称为代理人(attorney-in-fact),以避免与律师(attorney-at-law)相混淆。(有关律师称谓的讨论,请见《商法》2010年6月号文章《律师的多重称谓》。)当然,律师会经常担任客户的代理人。不过,根据授权委托书被另一人授权的人不需要是律师。

虽然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并受到代理法的约束,但是授权委托书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性,跟合同法下的代理关系存在不同。比如,法律要求严格解释授权委托书,这意味着只能将对代理人权力的解释限定于其合理行使权力的必要程度。此外,出具授权委托书通常是委托人的单方行为,而不是通过合同。通常代理人是通过合同进行委托的,并要求委托人和代理人支付对价,除非签订契约。(有关普通法法域对价的讨论,请见《商法》2013年12月/2014年1月号文章《对价》。)

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授权委托书必须是书面形式;而委托代理人的协议可以以口头形式达成。此外,授权委托书必须遵守所有正式的法定要求,并以契约形式出具。这符合普通法法域的原则,如果一人经另一人授权代表他签署契约,那么该授权本身必须是契约。

另一个区别是在普通法即判例法下,传统上要求代理人表明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动,并且在签署法律文件时,要求代理人签署委托人的名字而非代理人自己的名字。如今的法律规定代理人可以签署自己的名字,而不需要以委托人的名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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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_Godwin_2015葛安德曾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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