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赢得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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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家法院近期驳回了一家中学的上诉申请,并要求该学校向辞职的教师开具离职证明。

该教师在六个月内向中学两次提出辞职但均被学校拒绝。随后该教师单方面通知学校其辞职并离开了学校。

但是,该中学拒绝向该教师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庭支持了教师要求学校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学校就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学校诉称教师未经学校的允许不得辞职,因为劳动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果学校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或者特殊福利,教师在服务期届满之前辞职属于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

学校表示其已经办理了该教师的上海户口申请,应当被视为特殊福利。因此,学校认为,该教师应当提供服务直至最低服务期限届满;否则,学校可以拒绝其辞职。

该教师认为,中国法律和劳动合同允许其辞职,即使学校表示拒绝。该教师进一步辩称,学校办理其户口申请不是特殊福利,其因此不受服务协议的约束,并且不需要履行未完成的服务期限。

一审法院同意该教师的主张,并且认定学校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拒绝该教师辞职。法院进一步要求学校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
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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