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法院近期驳回了一家中学的上诉申请,并要求该学校向辞职的教师开具离职证明。
该教师在六个月内向中学两次提出辞职但均被学校拒绝。随后该教师单方面通知学校其辞职并离开了学校。
但是,该中学拒绝向该教师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庭支持了教师要求学校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学校就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学校诉称教师未经学校的允许不得辞职,因为劳动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果学校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或者特殊福利,教师在服务期届满之前辞职属于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
学校表示其已经办理了该教师的上海户口申请,应当被视为特殊福利。因此,学校认为,该教师应当提供服务直至最低服务期限届满;否则,学校可以拒绝其辞职。
该教师认为,中国法律和劳动合同允许其辞职,即使学校表示拒绝。该教师进一步辩称,学校办理其户口申请不是特殊福利,其因此不受服务协议的约束,并且不需要履行未完成的服务期限。
一审法院同意该教师的主张,并且认定学校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拒绝该教师辞职。法院进一步要求学校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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