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修订重点

0
277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德哥尔摩商会(SCC)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是全球商业和投资仲裁中使用最广的规则之一。2017年1月1日,SCC仲裁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和《快速仲裁规则》。SCC仲裁院专门任命仲裁规则修订委员会,于2014年9月开始对规则进行修订。该委员会包括瑞典和国际仲裁从业者和学者、SCC理事会成员及其秘书处成员。经过两年研究,委员会在2016年6月发布了拟定的修订规则草案,邀请公众提交书面意见,并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公听会。

iStock-669257198仲裁规则修订委员会的目的并不是彻底改变SCC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而是根据当事者要求,简化某些程序并将现有实践经验融入规则。原SCC仲裁院规则自2010年生效以来,由于复杂的多方合同和多方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因而对仲裁程序提出特别的要求。另外,本次修订还包括业界讨论热烈的秘书处角色问题、新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透明度规则,以及应当事人要求采用更为高效低成本的仲裁程序。如何使规则适应上述发展是修订委员会关心的核心问题。

以高效为指导原则。“效率”在整个修改过程中是重要的指导原则,由此产生了若干新规则和规则修订。值得注意的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最新的2017《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院、仲裁庭和当事人均应以“高效、快捷的方式行事”。第23条也进一步修改,包括指明仲裁庭“应当公正、高效而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第28条现要求仲裁庭和各方“应尽力寻求采用有利于提高仲裁高效和快捷的程序安排”。新修订的SCC仲裁规定的其他几项条款也提及效率和快捷性的标准,例如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案件管理会议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参考“效率和快捷性”的规定,《仲裁规则》中增加了相应的费用规定。第49条和第50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应根据各方对仲裁高效快捷进行所作出的贡献,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仲裁费比例,并裁定一方承担对方当事方所花费的费用。同样,SCC理事会在最终确定仲裁费时,应考虑仲裁庭高效快捷处理案件的程度。

简易程序。秉承高效的精神,在本次修改中,SCC引入了简易程序这种规定。根据第39条,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以简易程序对一个或多个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仲裁,不必执行普通情况下仲裁案件所采取的每一项程序步骤。在仲裁过程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这项请求;这一点不同于其他仲裁机构的类似规定,后者只允许在仲裁程序进行的早期阶段驳回仲裁主张。

SCC的简易程序是一个案例管理工具,旨在允许仲裁庭在短时间内驳回不重要的主张及关于管辖权、可采性及实体问题的难以成立的指控。如果有关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或法律辩解明显不能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假定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也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在以上情况下就可能适于采用简易程序。在提出简易程序要求时,一方当事人应说明提出此要求的依据并证明采用这种程序是高效且适当的。同时,仲裁庭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就该等申请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仲裁庭批准了这一请求,也就意味着要决定如何进行这一程序。第39条规定并未说明简易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而是指示仲裁庭“应考虑案件相关因素,……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以高效和快捷的方式就所涉问题发出指令或作出裁决。”

秘书处的角色。近年来,仲裁庭行政秘书参与仲裁程序的相关问题一直是业界焦点。越来越多的机构仲裁规则规定了秘书的任命及其工作任务。SCC将其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融入了新《仲裁规则》第24条中。仲裁庭可以向SCC仲裁院提议一名行政秘书人选,经当事各方同意后,SCC将正式任命该行政秘书。第24条规定要求行政秘书签署一份关于公正独立的声明书,与质疑或免除仲裁员的理据一样,行政秘书也可因相同的理由遭到质疑或罢免。该条款并未对行政秘书的角色做具体说明,也未对其职责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相反,该条规定给予了弹性空间,只指示“仲裁庭应就行政秘书的职责征询当事人意见”。

多方争议和多合同争议。SCC的新《仲裁规则》包含旨在更有效地解决复杂纠纷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合同下主张的争议案件。第14条以SCC在多份合同争议中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允许一方当事人在一个单独的仲裁案件中提出因多份合同引起的请求。第15条规定允许将一个新开始的仲裁案件与一个在审的仲裁案件合并。第13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追加第三方当事人。

在决定是否允许多份合同请求、合并仲裁或追加第三方当事人时,SCC理事会将考虑仲裁协议的兼容性以及诉讼的效率和快捷性。SCC理事会关于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和多合同争议问题的决定是初步的;这意味着在新规则下,仲裁庭对当事人及其请求的管辖决定权维持不变。

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制度。SCC规则是投资争议解决领域第三常用的仲裁规则, 排前两位的分别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相比商业争议,投资争议所引发的问题和涉及的利益都有所不同。有鉴于此,SCC修订委员会认为需要加入一个附件规定,专门针对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基于投资协定而产生的争议。值得一提的是,附件三的规定允许既非争议案件当事人、也非涉及争议的条约缔约方(第三方)可以请求仲裁庭许可,提交书面文件。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仲裁庭也可以主动邀请该第三方就仲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除上述讨论的问题以外,SCC规则也有一些其他的重大调整:删除了默认情况下仲裁员为三人的规定,同时采纳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方法;增加了新的条款,仲裁庭可以指令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为仲裁费提供担保;修订了收费标准,在保持仲裁的低成本优势及支付仲裁员合理报酬之间取得平衡。

修改后的SCC规则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恰逢SCC百周年纪念。SCC网站有该规则若干语言版本可供查阅(sccinstitute.com)。

作者: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法务顾问 Anja Havedal Ipp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