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条例》改写香港商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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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府于2006年年中展开全面重写《公司条例》的工作,目的是使条例现代化。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新《公司条例》已经制定公布。我们将重点介绍几个重要的修改:废除以成员计划进行私有化计划的人数验证;核数师新的权利及刑事责任;以成文法规定董事的谨慎义务;废除股票面值。

新《公司条例》包含的部分修订内容能对香港商业格局造成重大影响。
新《公司条例》包含的部分修订内容能对香港商业格局造成重大影响。

对并购及交易的影响

废除人数验证。通过成员计划对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进行私有化将不必再面对由于目标公司持有不相称股份的少数股东借助人数验证而阻碍公司进行协议安排的风险和不确定。人数验证造成可能人为地战略性分拆股份(不论由协议安排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进行)的漏洞将被堵住。

这是一个可喜的发展,它有利于为这样的私有化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可预见并有效的框架。

加强核数师的权利及新的刑事责任。一方面,核数师有权要求更多的人士(包括目标公司或发行人集团的人士)提供资料或解释,如果该人士未提供要求的资料和解释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财务报告中存在某些实质性不妥之处,核数师违反职责,未在核数师报告中进行陈述,他同样将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新增的权利和责任意味着将会有更加严格的审计程序,投标者和投资者对相关目标公司或发行人的内部账户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有更大的信心,这也将反过来影响相关并购和公司金融交易的可行性、时机和成本。

明文规定董事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新条例纳入一套混合客观及主观准则,以澄清董事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原则下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董事不能简单地以执行该公司董事职能(执行或非执行)而可能被合理地预期的方式行动。责任标准可能会根据该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识、技巧及经验而有所调整。

废除股份面值。如股本面值、股本溢价和注册资本要求等相关概念将被废除。公司在架构和重组股本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强制采用的无面值制度适用于相关法律规定生效之前及之后发行的股票。尽管新条例包含过渡性条款,以确保涉及股票面值及相关概念的合同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公司在必要时应当审查并修改他们的文件,

协议安排

涉及“收购要约”或“回购股份而作出的公开要约”的成员计划(如私有化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如果反对该协议安排的票数不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基本上是指根据新条例定义的术语,除了要约人及与其有联系者或者与要约人达成“收购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的10%,并获得占出席会议投票的成员最少75%的表决权时获得批准。

公司在架构和重组股本时将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公司在架构和重组股本时将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规定,上述75%投票规则是指在持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股东会议上,有附于无利害关系股份的表决权的75%。 新条例增加的10%反对规则与《收购守则》基本上一致,除了《收购守则》规定的“无利害关系股份”是指除了要约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公开收购的概念)以外的其他人持有的股份。

根据旧条例规定,成员计划需要获得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大多数成员(人数验证)的批准,这一要求将被废止。不过,协议安排仍然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

核数师的权利与责任

公司核数师将有权要求更多的人士,包括香港注册公司及其香港(间接)附属企业的持有公司或附属企业会计记录或须就该记录负责的人士,提供核数师为履行职责而合理要求的资料和解释。未提供(或获取)要求的资料和解释,以及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在要项上作出具有误导性或虚假的或具有欺骗性的、传达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解释的陈述而引起的刑事责任将扩及至更多的人士。

在以下情况下,核数师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核数师是自然人、公司还是执业法团):

  • 核数师(如果是自然人);及
  • 核数师的任何雇员、代理人、(如果核数师是公司)合伙人和(如果核数师是执业法团)高级人员及成员中有合格资格获委任为核数师的人,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导致以下意见或者事实没有载于核数师报告的:核数师认为财务报告与会计记录在任何重大问题上存在不一致;或者核数师没有取得所有尽其所知所信对其审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解释。

董事责任

新条例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与英国2006年《公司法》一致。2009年7月,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董事职责指引》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董事有责任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 执行该公司董事的职能而可被合理地预期具有的一般知识、技巧及经验(客观测试);以及
  • 该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识、技巧及经验(主观测试)。

董事仍然需要承担违反责任所引起的普通法规则和衡平原则下的民事法律
责任。

现阶段,新《公司条例》没有纳入《董事职责指引》中所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责任。

废除股份面值。本摘要未收录具体的条款规定。

新条例的实施

新《公司条例》于2012年7月12日获香港立法会通过,并于2012年8月10日刊宪。为了配合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的补充规例正在制定中,新条例预计将于2014年开始实施。

预计香港证监会将会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单独的审查,并将有关内容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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