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指定紧急仲裁员之案例解读

0
2108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上期专栏中,我们探讨了在仲裁程序开始之需要获得紧急临时救济的情况和条件,该等救济或是要求保护构成仲裁标的物的资产,或是保全证据文件或财产,或是其他任何临时救济以确保维持现状直至仲裁庭就争议作出裁决。

本期文章将分析SIAC 所处理的两起指定紧急仲裁员案件的有关事实。为了说明SIAC程序在时间效率上的显著优势,有必要考量我们经手的一些案件的事实情况。

案例一
申请人:印度尼西亚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公司

申请人寻求的临时救济的基本性质:

本案发生在中国春节期间。这起中国公司和印尼公司之间的争议涉及一批煤炭的质量问题。印尼承运人希望在争议待决期间将这批状况日趋恶化的煤炭售出。他们在周一上午联系SIAC,告知其欲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印尼申请人在下午两点提交申请,下午五点我们指派了一名富有经验的新加坡海事律师担任紧急仲裁员。

紧急仲裁员于当晚作出初步指令,并安排第二天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二天,紧急仲裁员作出命令,允许出售该批煤炭货物,并指令被申请人给予配合,允许该批货物离开港口。

从申请紧急救济到作出首个临时命令所用时间:一天
从作出首个临时命令到作出临时救济裁决所用时间:一天
紧急仲裁员是否授予了所寻求的临时救济:是

案例二
申请人:1) 荷兰公司;2) 新加坡公司;3) 美国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特别行政区

申请人寻求的临时救济的基本性质:

本案牵涉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一项长期供货协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可能依据所声称的供货协议终止之情况采取行动,因此寻求临时救济,以限制被申请人依据该等终止行事。

申请人进一步请求仲裁庭命令维护申请人作为供货协议项下被申请人产品之独家经销商的地位。

紧急仲裁员根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命令维持协议下的现状,并进一步指令被申请人保全所有文件、价目表、客户清单及其他记录。

从申请紧急救济到作出首个临时命令所用时间:四天
从作出首个临时命令到作出临时救济裁决所用时间:八天
紧急仲裁员是否授予了所寻求的临时救济:是(基于各方的一致同意)

我们推行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经验表明,在仲裁庭尚未组成的情况下,SIAC仲裁规则第26条为当事人提供了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之外其他可行的方案。

DDSiac (1)虽然有第26条仲裁规则,但是对于某些类型的临时救济,SIAC仲裁案件当事人还是免不了要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针对第三方的命令(紧急仲裁员无权作出该等命令),或是需要不通知另一方而申请临时救济的情况,比如对如不冻结就可能被挥霍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不过,在不涉及上述特定类型临时救济的情况下,我们预计第26条规则将受到申请人的广泛采用,尤其是在需要寻求同等的临时救济而相关法院所处司法管辖区声誉欠佳或其法官不支持采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

虽然紧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在《纽约公约》下能否强制执行仍是一个未知数,但我们注意到,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反对自愿遵守裁决 —— 或许这是因为作为案件处理策略而言,当事人一般不希望给负责主要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留下不合作的印象。此外,就新加坡而言,新加坡于2012年修订了《国际仲裁法》(IAA),明确规定紧急仲裁员也可归入“仲裁庭”的定义范围,从而确保了该等命令、指令或裁决根据IAA第12 (6)条在新加坡的强制执行力。

李威运曾担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中国区)兼法务顾问,Rachel Foxton曾担任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总监(事业发展部)。李威运于2013年6月离开SIAC,加盟立杰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事务部,Foxton现已加盟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亚洲)。若有进一步咨询,请联系chinadesk@siac.org.sg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