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影响

作者: 程冰、高苹,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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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民诉法解释》)。《新民诉法解释》的条文从原来的320条增加到552条,全面明确、细化了旧版《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相关程序,修改了民商事审判中容易引起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为新版《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提供了司法依据。

高苹 Gao P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高苹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在涉外民商事诉讼方面,《新民诉法解释》中有哪些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举措?

答:在涉外民商事诉讼方面,除立案登记制度外,《新民诉法解释》为当事人规定了下述在涉外诉讼案件中特有的制度:

首先,在涉外诉讼中外文材料的翻译问题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527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外文材料的中文翻译。只有在当事人对翻译有异议时,才需要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

而在此之前,涉外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翻译文件都必须是法院认定的翻译机构提供的翻译件。

其次,人民法院可与外国法院同时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阻却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但这一制度的执行不得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程冰 Cheng B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程冰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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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诉讼过程中,《新民诉法解释》减少了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如法院认为无需提供担保时,当事人可以不用提供担保;2)在强制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因申辩而请求中止执行时,不再需要提供担保。这两项措施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利及被执行人的申辩权利。

问:在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方面,是否有增设一些突破性的制度?

答:涉外民商事诉讼方面的突破性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制度,为中国法院涉外审判实践提供了拒绝管辖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532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与中国联系不大、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且判决结果可能还需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案件,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也可以主动作出这类裁定,从而节省中国的司法资源。这一规定,将“不方便法院”制度从司法政策层面提升到司法解释的高度,为中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提供了执行依据和标准。

其次,《新民诉法解释》承认了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并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及办理程序。但是,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纽约公约》成员国或与中国有互惠原则的国家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会承认并执行。

虽然中国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暂时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但是《新民诉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为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仲裁实践中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促进作用。

问: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对未来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有无影响?

答:《新民诉法解释》从申请程序、承认与执行的基础、承认与执行的顺序及程序、申请的期间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外国判决或裁决需要先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然后再执行。

中国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但中国法院的审核不是对案件的再审,不审核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仅审核外国判决或裁决是否符合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新民诉法解释》的这些新增规定将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司法依据。

未来,我们将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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