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就赔偿问题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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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对与商标有关的赔偿问题作了一些修改,包括七个方面。

夏志泽 Xia Zhize
夏志泽 Xia Zhize

赔偿

  1. 规定了四种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并且明确了适用顺序。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规定了四种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并且在适用时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顺序的方式无法确定时,才适用后一顺序的方式:首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其次按侵权人的获利确定,再次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最后适用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2. 确立了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规定了三种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即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之后,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说,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无论按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确定,都可按实际查明数额的一倍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这实际突破了民事赔偿的一般原则即填平原则,体现了对恶意侵权的惩罚。

  3. 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三百万元。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为五十万元,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三百万元,给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间。
  4. 强化侵权人对赔偿数额的举证义务。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借鉴和吸收。
  5. 将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与赔偿相联系。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曾经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的,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是一致的。

    调解与诉讼

  6. 明确了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选择和衔接。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追溯力

  7. 对注册商标注册或宣告无效后是否有追溯力,确立了恶意和公平原则。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论是商标的注册,还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般不具有追溯力,但恶意侵权的情况除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夏志泽是万慧达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86 10 6892 1000;电邮:xiazhize@wanhui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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