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遏制商标恶意抢注

作者: 王亚东、陆蕾,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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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年,“恶意抢注”商标案件频发,甚至催生了一批专以抢注他人商标牟利的“职业抢注人”,部分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代理机构也参与其中,推波助澜。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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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注册

“抢注人”的共同特点是利用中国商标法的注册在先原则,专门搜索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并进行注册,迫使被抢注人为了继续合法使用并注册其商标而不得不向他们“买回”这些商标。

而此时,抢注人所提出的转让价格往往令被抢注人望而却步。上述现象损害了中国国家的良好形象,亟待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即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

其中,制约商标恶意抢注的措施是新增加的主要内容之一。

首先,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引入商标法,在价值引导上突出强调市场主体应当通过诚信经营获取正当的商业利益,而非利用法律空间投机取巧,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这是直接针对“恶意”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具体法律规定的方向指导和补充。

其次,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增加的以下一些条款也与规制恶意抢注有关。

第十五条:增加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仅有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的规定,此处代理人代表人通常指产品的经销商、商标注册代理人等。因而不少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但因其不属于上述范畴内的“代理人、代表人”而屡屡“得逞”。

本次修正案特别增加了“对于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却仍进行抢注行为的,如果有使用在先第三方就这类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可依法直接不予注册”的规定,填补了现行商标法存在的漏洞。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性条款。依现行商标法,商标已获注册即具有排他性,这意味着恶意抢注发生时,商标在先使用人即使不存在任何恶意,也必须率先停止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有带有该商标的货物就面临全面下架的问题,这对商标在先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承受的。

原有范围

本次修正案给予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大大降低了恶意抢注行为对商标在先使用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使得恶意抢注人失去了以此“要挟”在先使用人的筹码。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陆蕾
Lu 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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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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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增加规定,注册商标专有人请求赔偿时需应被告要求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

恶意抢注人往往没有实际使用其抢注的商标的意图,其商标一般也不会被实际使用。但以往的一些商标侵权诉讼中,由于注册商标是否已经使用不在现行商标法的考量范围内,因而也不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因此甚至出现了恶意抢注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但法院却判决商标实际使用人予以赔偿的案例。

举证义务

本次修正案增设了注册商标专有人请求赔偿的举证义务,即如果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否则其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一条款有望遏制抑制注重短期投机利益的恶意抢注人利用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却能获得赔偿的扭曲现象。

第六十八条:本次修正案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增大了其对恶意抢注的审查义务。

实践中一些从事商标相关服务的代理机构不顾职业道德为职业抢注人出谋划策,基于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职业抢注人的成功几率,并从中获得利益。更有甚者,有的代理机构自己就成为了职业抢注人。

因而本次修正案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应用在商标申请人一方,同样涵盖了商标代理机构,具体体现就是修正案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为恶意抢注时,必须拒绝代理,同时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明显作用

笔者认为商标法修正案比起现行商标法具有比较明显的进步,对日益严重的恶意抢注现象必将会产生明显遏制作用,但是这些条款应当如何具体执行,仍有待《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陆蕾是润明所合伙人

Run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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