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衡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者: 明星楠、丁金玲,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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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近日裁定提审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关于商标(1)、商标(2)无效宣告请求的两起行政纠纷案件(请参见页的商标图示)。目前,市场上各种两侧使用N字母的运动鞋鱼目混杂,令消费者眼花缭乱,最高院的本次提审,让新平衡公司看到了正本清源的希望。

New Balance Trademark

新平衡公司1906年创立于美国波士顿,其两侧使用N字母的NEW BALANCE运动鞋畅销世界各地。新平衡公司早在1983年就在中国注册了商标(3),其在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的装潢已被杭州中院、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二中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明星楠 MING XINGNAN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合伙人 Partner Wanhuida Peksung IP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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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琪尔特公司2010年提出了商标(1)、商法(2)(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核准转让给琪尔特公司。新平衡公司对这两枚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3)、商标(4)(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同时还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关于N字母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在未获商评委支持的情况下,新平衡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大写“N”字母,加之申请人的“N”字母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商评委及琪尔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手法、设计风格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新平衡公司在运动鞋两侧使用字母N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委托万慧达北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集中在: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新平衡公司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益;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均呈现为N字母的视觉效果,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丁金玲 DING JINLING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律师 Associate Wanhuida Peksung IP Group
丁金玲
DING JINLING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律师
Associate
Wanhuida Peksung IP Group

期间我们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强调了在先生效判决对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权这一相同事实的认定,补充收集了商业标识在运动鞋上使用位置的惯例、琪尔特公司存在全方位摹仿新平衡公司的恶意、市场上存在实际的混淆等证据。经过半年多的等待,终于获得最高院的提审。最高院在提审裁定中认为,新平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即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新平衡公司在再审申请中主张:大写N作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虽然并非新平衡公司独创,不具固有的区别性,但是新平衡公司生产的绝大多数运动鞋两侧均使用了类似标准字体的N字母作为装潢,经过长期在固定位置的宣传和使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已成为新平衡公司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使得本不具有天然区别性的字母N因持续使用而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生效判决对同一时期N字母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已给予明确的认定。二审判决的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与其他生效判决的结论不同,不利于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此外,在商标近似性判断方面,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对近似判断有重要影响。善意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下,两个标识可能被认定不近似。但如果商标注册人具有明显的攀附使用恶意、其申请注册时也不具有正当合理理由,则两个标识被认定近似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本案中,琪尔特积极地追求混淆误认的结果,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消费者想买新平衡公司的鞋而错买成琪尔特公司的情况。在琪尔特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商标近似性判断不应拘泥于商标标识本身细枝末节的设计。

本案如再审胜诉,将从源头上为新平衡公司维权之路扫清障碍。

作者: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合伙人明星楠、律师丁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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