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加强监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作者: 王明亮、柴向阳,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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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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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国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起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流量劫持、内容篡改、误导性对比、不当屏蔽广告等互联网领域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而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的限制和规范。在司法实践领域,法院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只能适用原则性规定。因此,亟需从立法层面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王明亮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明亮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2月25日公布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就互联网经营活动设置了专门条款,主要在如下方面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确商业标识范围:送审稿明确规定,互联网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及网页等属于商业标识,经营者不得冒用(例如,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域名分流浏览量到另一家网站),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此规定明确加强了对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

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送审稿明确规定以下四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具体包括:

  1. 阻止用户使用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服务;
  2. 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3.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
  4. 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应用服务的正常运行。

简言之,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应当避免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同类或关联服务提供方之服务的行为。

强化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职权:送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机关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调查权。送审稿明确,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查询、复制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其他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查询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送审稿对执法机关的监督调查授权范围明显扩大,且特别纳入了电子数据类证据调查,有利于固定相关证据并有针对性进行处罚。

提高处罚力度:送审稿规定,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存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相关处罚金额相较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罚款金额有明显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产生更大的震慑效果。目前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侵权经营者即使经过司法判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继续恶意侵权,被侵权经营者即便获得了民事赔偿,却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随着经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式出台,亟待有关机关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柴向阳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柴向阳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加强消费者保护:送审稿规定,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消费者也有权提起诉讼。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只明确规定了其他经营者作为受害方的诉讼权利,并未明确指出消费者作为受害方的诉讼权利。此规定有利于消费者独立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法律行动。随着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可以预见,逐渐累积的单个司法案例一定会有利于规范互联网服务的竞争环境。

明确互联网服务平台义务:送审稿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有违反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增加了网络运营商、大型广告搜索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律监管义务。有明显证据“明知或者应知”而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协助的,则需要单独面临处罚。

按照中国立法实践,通常送审稿的核心条款会保留在最终公布的正式生效的法律中。因此,上述关于互联网领域的相关规定,有可能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内中国互联网服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管体系的核心内容,值得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密切关注,并保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亮;达辉律师柴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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