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条款

0
380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所有的商事律师都非常熟悉商事协议中的一个标准(或格式)条款,英文为“severability”、“severance” 或者“invalidity”条款,中文为“可分割性条款”。

该等条款明确了在合同的某个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意将该条款从合同中分离(或者分开),而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继续有效的意愿。

一个合同条款或者该条款的一部分可以被分离而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有效性的这种概念在许多情况下都具有相关性,其中许多情况均在此前的《商法词汇》专栏中进行过讨论:竞业禁止条款(请见《商法》第6辑第3期:《竞业禁止条款》);免责条款(请见《商法》第6辑第10期:《免责条款》);管辖权条款(请见《商法》第5辑第9期:《单方管辖权条款》)。

有关可分割性条款有许多有趣的问题,包括:如果合同中没有加入该条款会有什么影响?法院如何认定一个无效条款是否可以与合同其他部分分割?法院是否可以自己修改合同条款?本期文章将探讨和比较普通法法域和中国法下可分割性条款的性质和效果。

普通法法域

受英国法管辖的合同中典型的可分割性条款通常如下:

1. 无效

1.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应当对该条款进行任何必要的删除或修改,以使该条款合法、有效并且可执行,实现当事人的商业意图。

1.2 在无法根据第1.1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删除或修改条款的情况下,那么该条款或者该条款的一部分将为违法、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被视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受限于根据第1.1条做出的任何删除或修改,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到影响。

在普通法法域,可分割性问题主要是由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决定,尽管有些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是可以从特定合同中分割出来的。

由于该问题主要是一个合同法问题,法院在判定一个无效条款是否可以分割的时候会考虑不同的因素。首先,法院会考虑当事人本来是希望合同在无效条款被分割的情况下继续有效,还是当事人本来希望合同成为一份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合同。可分割条款在确定当事人的意图时是非常有用的,即使该条款通常不会提及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并且不会明确约定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应该发生什么。

有趣的是,人们普遍认为普通法法域的法院有权力分割无效条款,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加入可分割性条款。

其次,法院会考虑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继续受到对价的支持(有关对价及其对普通合同重要性的讨论,请见《商法》第5辑第1期:《对价》和《商法》第2辑第2期:《“合同”抑或“协议”——孰是孰非?》)。如果合同的其他条款不被对价所支持,则整个合同都将无效。

第三,法院会考虑相关条款的重要性。如果无效条款是合同的关键条款,比如价格条款,删除该条款会导致合同失去一个对其有效性来说必要的条款。因此,合同其他条款无法仍然有效(有关基本条款及其在构成有约束力合同中的角色的讨论,请见《商法》第3辑第3期:《意向书还是备忘录?》)。此外,普通法法院通常不愿意主动修改或重写合同,因为这会改变当事人已经同意的交易或合同的性质。

最后,无效条款必须可以被分割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意思。这导致竞业禁止条款等合同条款被以可以从合同中分割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意思的方式起草。这种可以将无效部分分割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能力被称为“蓝铅笔”原则。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