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 王炜、王天萌, 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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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最高院持续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和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陆续出台措施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司法保障。截止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实务中争议和反映较大的问题均作出了及时回应。

此次司法解释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多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和补充,对优化中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王炜协力律师事务所-Wang-Wei
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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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其中,以下三个条款为对标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而制定:

有关破产受理后的融资。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而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的知情权该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承担保密责任的前提下,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王天萌协力律师事务所
王天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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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为当今各大经济体竞相角逐的重要软实力,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鲜明反映经济实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从而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DB Report)被认为是投资的风向标,其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彰显。

根据《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目前跃居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第46位,相比2018年大幅提升32名,首次跻身全球50强,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之一。然而,作为世行评估的十大指标之一的“办理破产”却略显乏力,排名连续三年下滑。由此可见,提高破产指标已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和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从法律层面上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对于处于债务危机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加大对其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力度,使其生存下去。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炜、律师助理王天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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