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商标法》修正案带来可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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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理解纷繁复杂的中国《商标法》修正案,首先有必要对有关修订以及其意义进行概览。本文将介绍商标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修订内容及影响。

主要修改内容

  • 扩大了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声音商标;
  • 商标申请程序更加便捷,允许电子申请和一标多类申请;
  • 商标注册程序的限期大幅减少,明确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 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人不能就商标局作出的不利决定提出复审;
  • 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广告宣传中;
  • 对于异议、无效、撤销以及复审的程序进行了许多修改,使整个注册程序更加精简、有效;
  • 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异议是基于“绝对”还是“相对”理由的;
  •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门槛降低;
  •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显著加大,法定赔偿上限大幅提高;

下文将分析某些更重要的修订内容及其影响: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异议和撤销,以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注册申请

如今,“能够将商品区别开”的声音标志可以在中国作为商标注册了。有名的例子有苹果电脑启动的声音以及内置英特尔的声音片段。现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过,单一的颜色和气味标志仍然不能够被注册。

现在,由于可以采用电子申请和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更加便捷了。这项规定加上缩短的商标注册审查期限意味着商标局将更快捷地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与现在的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相比,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的商标申请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于驳回商标申请、不予注册提起的复审应当在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现在是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商标局解决大量积压的申请,同时可以降低不可预测性以及减少监控申请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申请人可以更快地确认自己的权利。因此,预计商标所有人会更加愿意提起商标注册申请,这会导致申请数量的增加。

魏永强 Clement Ngai
魏永强 Clement Ngai

商标异议和撤销

在新《商标法》中,影响最深远的修订内容之一是商标申请的异议人不再有权就商标局作出的不利决定提起复审了。这项修订是为了加速审查程序。不过,这项修订的现实意义在于,如果商标申请人是抢注者,那么商标所有人只有一次机会对申请提出异议。如果不成功,商标所有人只能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不过这并不容易,或者只能屈服于抢注者的要求了。

现行法规定任何人都能以任何理由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不仅仅是依据商标法规定。根据修正案规定,基于绝对理由的异议仍然可以由任何人提出,例如标志的可注册性。不过,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只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些相对理由包括驰名商标、未经授权的申请、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这项修订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异议程序的滥用。

注册商标成为商标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在九个月内决定是否撤销有关商标,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对商标局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应当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缩短的审理期限非常受到欢迎,因为目前商标局要花两三年才会对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申请做出决定。由于等待时间更短,预计商标所有人会更加愿意申请撤销被抢注者占有而根本不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

此次修正案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不同机构: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行政部门或司法机构可以在不同案件中“根据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现实中,有关部门并不愿意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不过,“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广告宣传中。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十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的罚款。中国本地企业非常渴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普遍地将它用作市场营销工具。随着这项禁止性规定的出台,中国企业对于追求这种认定的热情应该会有所下降,我们看到的“驰名商标”应该也会越来越少。

商标保护

一项可喜的修订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过,加入“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作为判断商标侵犯行为的一项原则并不令人欣喜。由于消费者的判断相对武断和主观,这可能会导致标准不统一。

另一个积极的发展是提高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定赔偿数额。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部门除了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外,它还有权没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而旧法规定这些工具只能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同时,尽管罚款数额仍然取决于违法经营额,但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旧法规定只能处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新法还对累犯(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了更重的处罚。

尽管修订后的《商标法》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但是由于罚款是工商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部分,潜在的更高罚款数额可能会鼓舞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更多的市场突击检查。同时,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可能会使商标所有人更加容易与侵权者达成和解。可惜,这也有利有弊,因为高额的罚款意味着商标抢注者对合法商标所有人拥有更大的影响力。

对于民事诉讼中有关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新法规定了三种法院可以用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最重要的是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侵权人需要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否则,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如果法院无法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法院可以判处三百元万以下的法定赔偿,这是现行法规定的最高法定赔偿数额五十万元的六倍。

最后,已经发生了许多中国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中国将尚未在中国注册的、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案例。为了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修正案将现行的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未经授权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扩大到包括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任何申请人进行的未经授权的商标申请。这项规定基本上覆盖了所有与卖方签订或未签订合同的商业伙伴。

此外,修正案降低了对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门槛。如果申请人与商标所有人有上述关系,那么不再要求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不过,这种“使用”是否包括在中国境外的使用仍然是个问题。这对于外国商标所有人来说格外重要。如果商标局继续坚持将“使用”解释为只限于中国境内的使用,那么这可能会破坏修正案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更多保护的目的。

期待已久的《商标法》修正案带来了许多可喜的变化,简化了注册程序,为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修正案可能会鼓励更多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会打消中国本土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念头。但愿,行政罚款和法定赔偿数额的提高,以及禁止商业伙伴注册其卖方所持有的商标的规定可以威慑到侵权人和抢注者。

魏永强是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合伙人。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他:电话:+ 86 21 6105 5960;电邮:Clement.Ngai@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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