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和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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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COM introduces interim measures to combat undeclared monopo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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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商务部于20111230日发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68号)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而制定的,于201221日起实施。

何为“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所称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据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介绍,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的判断依据为《申报标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以上两条标准之一,就应该向商务部事先作经营者集中申报。

关于营业额的计算,《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另行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的规定。

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中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都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即使经营者集中行为发生在境外,也同样需要按法律规定申报。未依法申报的境外经营者集中,也同样适用《暂行办法》。

调查事宜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商务部除可以通过接受举报来立案调查外,也可以从其他途径获悉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经过必要核实后进行立案调查。正如反垄断局负责人所说,商务部可以“依职权自行发起调查”。

至于调查的对象范围,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即:对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参与的各方经营者为调查对象;对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对象为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

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而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商务部可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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