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注意问题

作者: 张梅英,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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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包括多种方式,如股权或资产的转让、以增资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等。本文将介绍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应该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文中所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张梅英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梅英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母公司注册资本

从表面上看,公司合并似乎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却是股东权益的重组,即被合并方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交换合并方的股权,表现形式为合并方股东的增加和注册资本的变化。就公司合并后注册资本如何计算,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仅是相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此有所涉及。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规定,对于公司之间的合并,支持合并各方自主约定合并后合并方的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

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通常情况下合并后合并方的股东将增加,注册资本也会发生变化。但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之后,母公司不存在新资产的注入,也不存在新股东的增加,而只能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回收。《意见》明确要求存在投资关系的合并各方在计算合并方的注册资本时要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据此,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后的注册资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将维持不变。

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的吸收合并涉及到工商变更事宜,故合并协议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否则将存在被工商管理部门退回并要求修改的可能性。根据《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工商登记

母公司涉及的工商登记。中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如果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则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而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与一般情况下的公司合并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即不涉及母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等工商登记变更事项,此情形下母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对法律、法规和文件理解的不同对此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如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2013年就此问题回复其下属工商分局时明确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国家工商总局在网上回答类似问题时,还是建议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合并法律文件。

全资子公司的注销登记。中国《公司法》第173条和第183条均未要求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成立清算组,故全资子公司在注销前并不需要清算,但是如果合并协议载明解散子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则在办理子公司注销登记时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清算报告。

全资子公司之分公司和子公司涉及的工商登记。如果子公司有分公司和/或子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分公司和/或子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母子公司合并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子公司的,应当在母子公司合并前办理转让子公司股权或者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和/或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在母子公司合并后办理分公司的名称和隶属关系变更的手续,办理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在此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果被合并方的分公司和/或子公司归属于合并方,则需提供载明合并情况的被合并方注销证明、合并方的设立或变更证明。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由于母子公司合并并不涉及母公司的变更事项,在无法取得母公司变更登记证明的情况下,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和/或子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排除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文件不全为由拒绝办理。在此我们也希望国家或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能够就此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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