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贸仲与国际律协的证据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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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新制定的《证据指引》已于3月1日开始施行。贸仲《指引》在汲取了国际律师协会(IBA)《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精髓的同时,针对中国国情和司法环境对其进行了许多重要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创新。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能更好地了解贸仲《指引》的意图,以及中国仲裁实践的特点。

从总体结构来看,IBA《规则》的涵盖面相对较窄,仅包括两个部分:1)举证、取证与证据交换;2)证据认定及风险评估。贸仲《指引》则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的立法模式。

《民事证据规定》基本结构是按照举证和举证责任分配、取证、证据交换、质证和证据认定的顺序进行编排的。贸仲《指引》也采用了类似的顺序:第一部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免证事实;第二部分主要涉及举证、取证和证据交换;第三部分主要涉及质证环节;第四部分对证据认定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贸仲之所以参照《民事证据规定》,是因为很多参与贸仲仲裁的国内律师对于IBA《规则》未必熟悉,但是对于《民事证据规定》往往都了然于胸。贸仲这样做有利于国内律师尽快掌握《指引》的逻辑结构,熟悉相关规则,也便于律师对相关规定进行检索。

举证期限

在举证、取证与证据交换方面,IBA《规则》仅笼统地将举证期限规定为“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贸仲《指引》第五条则更明确地赋予了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规定期限的权力,且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

Boss_&_Young在中国的仲裁实践中,举证期限并没有很好地被仲裁庭和当事人双方所尊重。笔者作为仲裁员和律师,在仲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关键证据或当庭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仲裁庭在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之后,就不得不给予另一方充足的时间进行质证准备或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仲裁程序也就不可避免地延长了。

笔者认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逾期举证会使整个仲裁程序有失公平,并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仲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双方依据相同的规则进行的一场比赛。既然仲裁庭确定了举证期限,双方就应该遵守,除非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无法获得,或者该证据对于裁决会产生非常直接和重大的影响,而且并非由于举证方的过错导致证据未能按时提交。

一方逾期举证就相当于违反了比赛的规则,如果仲裁庭不采取任何惩罚或其它措施,直接接受了该证据,则相当于默许了犯规行为,这对遵守规则的一方就造成了伤害和不公。因此,制定专门条款来明确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实现程序公平是十分有必要的。

中国《仲裁法》目前并没有对于仲裁中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做出明确规定,贸仲《指引》则规定“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这意味着仲裁庭依然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接受逾期证据。

笔者认为,此处以强制性条款代替任意性条款明确举证期限将会是更好的尝试。可以参考2015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方式:对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除外。

证人证言

IBA《规则》对于证人出庭的规定更为严格。IBA《规则》规定,如果应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请求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那么证言将不被采纳,除非是例外情况。贸仲《指引》第21条则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则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由此可见,不出庭证人所作证言的证明力在贸仲《指引》中更高。

较之普通法诉讼体系,大陆法诉讼体系下的证人证言并未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中国,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很多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或无法出庭。其中,很多证人由于争议同自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为保护隐私,避免报复等原因,拒绝到庭质证。

笔者多次遇到过这种情况:商事仲裁的案件,从争议事实的发生到仲裁庭的庭审,前后可能会有数年时间,某些处理争议事实的员工早已离职,与当事人也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出于自我保护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前员工往往拒绝到庭质证。

笔者认为,证人拒绝出庭质证,对于仲裁庭查明事实是不利的。但是,考虑到中国当前诉讼和仲裁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IBA《规则》中的规定,不予采纳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人作出的证言,那么仲裁庭可能将很失去很多有价值的证据。因此,贸仲《指引》的规定是结合中国当前争议解决实践的特点而做出的,是符合中国司法现实的合理选择。

下一期文章将探讨贸仲《指引》首次在中国引入的“特定披露请求”制度,以及《指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作者:贸仲仲裁员徐国建。徐律师也是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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