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 李洁,共和律师事务所
0
2320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几年中国大陆汽车租赁行业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大量投资涌入汽车租赁企业。有分析报告指出,前五大汽车租赁公司目前仅占汽车租赁市场总规模的9%左右,预计到2014年,前五大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将达到10%—15%,集约化程度仍非常低,汽车租赁市场将面临一轮产业并购和重组的机遇。

结合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就汽车租赁行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若干关注要点,简述如下:

立法演变

  • 1997年8月,国内贸易部制定《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 1998年2月,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汽车租赁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租赁车辆应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但这一规定在2007年12月被废止。
  •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将汽车租赁业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
  • 2011年4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等。

鉴于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细则,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需要特别关注地方层面的具体规定。

李洁 Li Jie 共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Concord & Partners
李洁
Li Jie
共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Concord & Partners

行业准入

各地政府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准入的规定不一。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和广州均实行经营者备案或许可制度。深圳自2004年起取消对经营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目前汽车租赁企业可按照普通程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关注如果目标公司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可能面临哪些行政处罚及后果。

未获得经营许可也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的租车收入受到影响,目前上海地区外地牌照车辆与沪牌车辆的日租单车租赁价格相差几十元甚至近百元。

关于车辆

权属:车辆是汽车租赁公司的重大资产,根据我们的经验,汽车租赁公司投入营运的车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直接购买:车辆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购车款也来源于目标公司。
  2. 直接融资租赁: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目标公司,在租赁期内向目标公司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目标公司所有。
  3. 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目标公司将购入车辆出卖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该车辆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

此外,还存在车辆登记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营运车辆由目标公司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其他主体名下。

核查中需要关注目标公司车辆权属的完整性(是否存在争议、抵押或其他限制),关联方利益输送问题以及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有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使用性质:关于汽车租赁企业车辆的使用性质是“营运”或是“非营运”,目前国家层面立法不明确,各地方规定与实际操作也不尽统一。根据我们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与各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沟通,很多地方仍维持“非营运”的状态。

营运车辆的报废期限比非营运车辆短,且保险费和维护成本均比非营运车辆高。如未来法律法规修改并明确将汽车租赁归入营运车辆,可能造成租赁车辆的保险费增加,报废时间缩短,从而降低企业的利润。

号牌资源:对于投资人来说,限购城市的车辆号牌资源亦是目标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法律尽职调查也应对目标公司在车辆限购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的号牌资源进行核查,了解其可使用号牌资源的数量及到期日。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投资不可不考量的因素之一。比如,各地立法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趋势,各地节能减排措施、公务用车改革的推进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发展机遇等。

通过对行业准入、车辆及政策动向的法律尽职调查,不仅可以协助投资人充分准确把握目标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和价值,也为其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提供了有益参考。

作者:李洁,共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

concord共和-logo-1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1930室

Suite 1930, Beijing Sunflower Tower,

37 Maizidian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Postal code: 100026

电话 Tel: +86 10 85276468

传真 Fax: +86 10 85275038

电子信箱 E-mail:

lijie@concord-lawyers.com

www.concord-lawyer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