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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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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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词amicus curiae指“法庭之友”。本期专栏将讨论法庭之友在普通法法域、大陆法系法域和国际法领域的作用和目的,还将探讨法庭之友的作用在中国大陆发展的可能性。

法庭之友是指并非争议的当事人,但向正在处理争议的法院提出意见的人,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提出的意见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它可以采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也就是一份关于事实和支持争议一方的法律观点的书面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的文书通常被称为“法庭之友陈述”。向法院提交的文书也可以是对某个法律观点的分析或者专家信息,以协助法院审理争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法院允许法庭之友提交文书之前通常需要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特殊情况可能出现在如果争议事项具有公众重要性,或者法庭之友具有争议当事人没有的信息或者专家知识。如果法庭之友可以通过独特的方式协助法院,或者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没有代理人(有关当事人没有代理人时出现的挑战的讨论,请见《商法》杂志第7期第9辑:《自行辩护的当事人》),法院也可能愿意允许提交法律意见书。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之友不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就此来说,法庭之友是不同于介入诉讼人的。介入诉讼人是作为当事人增加到法院程序中的人,因此享有作为当事人的所有福利和负担。比如,介入诉讼人可以上诉、提交证据并完整参与诉讼程序。同时,介入诉讼人将受到法院裁决的约束(在适用范围内),并且也可能受到不利费用判令的约束,要求介入诉讼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其他当事人的费用。

与法庭之友类似,在法院允许将介入诉讼人增加为法院程序一方当事人之前,需要存在特殊情况。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法庭裁决会影响不是法庭程序的当事人的权利时,法院会允许介入诉讼人加入。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介入诉讼人加入的决定通常被认为是根据自然正义原则而确定的,该原则规定可能会受到司法或行政决定影响的人应当有权被倾听。

普通法法域。有趣的是,虽然法庭之友的概念起源于大陆法法域的历史起点罗马法,但首次实质上的使用法庭之友概念却是在普通法法域。现在这个概念已经发展到所有的普通法法域,特别是美国。

从普通法法院采取对抗制的角度来说,法庭之友在普通法法域的流行令人惊讶。在对抗制下,法院只考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观点,而不会像某些大陆法法域一样对事实或证据进行自己的调查。因此法庭之友的概念偏离了普通法法域的传统对抗制。

在普通法法域,法庭之友没有权利向法院提交文书。相反,争议当事人必须同意或者法院必须许可法庭之友提交文书。在美国,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决而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可以指定自己的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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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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