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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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法院表现出了在令人关注的竞业禁止案件中判决高额赔偿的意愿,包括支持对违约约定了高额赔偿的违约赔偿金条款。比如,据报道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一名研发员工就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向原雇主支付1940万元。其他的法院支持了相当于原雇主就竞业限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额约10倍的违约赔偿主张。

在上海的这起案件中,该员工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并可以接触公司的重要信息。他从公司获得了限制性股票期权,并签署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根据该协议,该员工同意在离开公司之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在相同或者类似的领域工作。除了股票期权之外,用人单位同意向该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额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尚在公司任职的该员工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在离开公司之后,但仍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该员工又成立了两家科技公司。在最后的判决中,二审法院判决该员工支付1940万元违约金,远远高于一审法院最初判决的372万元。二审法院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考虑了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福利的对价。

在另外一系列案件中,据报道一家中国的搜索引擎公司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加入一家地图搜索引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多名原员工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在各个案件中,二审法院判定要求原员工退还原雇主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要求原员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支付相当于原雇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约10倍的违约赔偿金。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
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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