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支持直播案中网络女主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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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家法院近期做出判决,认定一名“网络女主播”(在社交媒体上通过直播方式讲话或表演的女性)和直播平台签署的合作协议未在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该网络女主播根据一般民法原则受到合作协议的约束,并且应当承担因违反协议中的独家条款而需支付的违约金。

网络女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女主播将在该平台进行独家直播三年,并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类似的直播。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女主播开始在平台进行直播,平台利用其资源为该女主播做宣传。

该平台没有对女主播的直播频率、时长或内容做过指示。一年以后,该平台发现该女主播在竞争平台进行了类似直播。该平台向女主播和竞争平台发出了停止通知函,要求立即停止直播,但直播仍在继续。

该平台随后起诉了女主播,要求其就违反合作协议中独家条款的约定、在其他平台进行类似直播而赔偿违约金。女主播辩称合作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因此该平台没有权利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限制未明确排除违反独家条款的情况。

法院支持了直播平台的诉求。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为该平台没有对女主播的直播频率、时长或内容进行要求,并允许女主播完全控制其直播。

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女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女主播受到协议中独家条款的约束,并且平台有权获得违约金。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
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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