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募基金募集费用有关争议

作者: 刘慧,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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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如因资金未募集到位等原因导致基金最终未能成立,相关方可能会就前期费用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文将结合两个案例,就基金募集失败后,有关保证金及募集费用承担的争议进行简要分析。

刘慧 LIU HUI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Boss & Young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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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返还

案例一:陵水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案。

本案事实:海富公司就项目融资事宜与建信投资达成《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建信为海富募集1.5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如果建信未能在60日内为海富融到协议约定的资金,海富有权终止本次合作。包括募集渠道组建费用在内的前期费用均由建信先行垫付,但海富在签订协议后向建信缴纳保证金。此后建信未在60日内完成融资,双方对于违约责任、建信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及退还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观点:根据双方约定,海富应及时提供融资所需的各种资料,并保证建设项目具备完全的批复文件及建设手续,但该项目在协议签订时并不具备完全的批复文件及建设手续,海富存在违约行为。而建信对案涉项目的批复文件及手续办理情况理应清楚,但在此情形下仍与海富约定融资期限为60日。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建信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及退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海富向建信实际已支付保证金20万元,现双方合同已解除,该保证金应在海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退还。鉴于建信确实曾委托律师、会计师至海富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等事实,法院酌定,在损失相抵后,由海富赔偿建信6.5万元,建信向海富退还剩余的13.5万元。

王誉弼 WANG YUBI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Paralegal Boss & Young
王誉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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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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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本案涉及基金募集失败后,融资方和募集机构责任分担及融资方保证金退还的问题。一方面海富未取得相应建设资质,另一方面建信作为专业募集机构理应知道这一情况却仍和建信达成协议。故在裁判中,法院以双方的协议约定为据,认定双方对募集失败均负有责任,并在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违约的基础上确定保证金的退还比例。

为明确募资失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具体义务,例如出资款的缴付、对具体事项的配合义务等。如支付保证金的,可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条件等。此外,我们建议对各方相关义务的履行时间和履行顺序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约定。

发起费用返还

案例二:北京华雷联盟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事实:德达公司与北京华雷签订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以及有关补充条款,约定合作发起设立金石华通股权投资基金等事宜,德达公司向北京华雷预付发起费用,如北京华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募集约定的金额,则需全额返还发起费用。此后资金未能募集完成,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基金未设立的原因认定以及北京华雷是否应将已实际支付的100万元发起费用返还给德达公司。

法院观点:关于资金未能募集完成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北京华雷负有募集资金的义务,除非有确认的证据证明是因德达公司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募集完成,否则应认定为华雷联盟中心未能完成募集资金的合同义务。法院判决北京华雷返还德达公司发起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律师意见:对于基金募集失败时的费用承担问题,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现有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支持负有募集资金的义务主体承担募集失败的责任。

故对于募集机构而言,考虑到资金募集失败而导致的损失,应与融资方充分沟通,并在有关协议项下明确费用的承担方式。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慧、律师助理王誉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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