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仲新《机构仲裁规则》亮点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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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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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一直致力于为参与机构仲裁的当事人提供轻度干预、低本高效的仲裁管理模式。基于在2008年发布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管理案件的成功经验,港仲即将启用一套修订的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3年6月公布,并于9月生效。以下我们摘要介绍新《规则》的若干亮点。

应对复杂仲裁

越来越多的仲裁涉及高度复杂的商事交易已是不争的事实。仅以2013年年初至今港仲受理的案件为例,其中1/3均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项合同。正是基于这一趋势,《规则》的若干修订增强了仲裁庭和仲裁中心灵活、有效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尽管依现行《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追加当事人,该权力受限于请求一方与追加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修订的《规则》扩大了仲裁庭此方面的权力范围,并在仲裁庭尚未组成即收到追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赋予仲裁中心依表面证据追加当事人的权力。港仲近期管理的一起涉及一系列国际销售合同的案件可以表明该项修订的意义。在此案件中,被申请人在提交反诉的同时希望将其母公司加入到仲裁中。在现行《规则》下,该问题将由仲裁庭解决,但在修订的《规则》下,遇同样情况时,仲裁中心如依表面证据认定仲裁所基于的仲裁协议同时约束新增当事人,且该协议为受制于《规则》的有效仲裁协议,则可以允许新增当事人较早地参与到仲裁程序中。

修订后《规则》的另一重要变化则是赋予仲裁中心依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并两项或多项仲裁的新权力。仲裁中心对此有一定裁量权,但仅在《规则》设定的若干条件满足时才可行使。

此外,为避免在多项仲裁程序上浪费时间与费用,修订后的《规则》也在一定情况下允许由多项合同引起或与多项合同有关的请求在单一仲裁程序中提出。

紧急措施

为响应《规则》使用者对于仲裁庭组成前获取紧急措施的需要,新《规则》加入在两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程序,并规定紧急仲裁员通常须在15日内对紧急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指令将与临时措施有同等效力,并约束当事人。

加强费用控制

自2008年起,港仲就在《规则》中允许当事人决定仲裁庭收费的合适方法,从而赋予当事人预期并控制费用的独特权利。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规定应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仲裁员收费,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规定仲裁员收费依小时费率计算,而港仲则赋予当事人依案件情况在两种方法间选取最合适一种的权利。修订后的《规则》将进一步强化现有模式。如当事人选择以小时费率支付仲裁员报酬,则除非所有当事人另行同意,每名仲裁员的小时费率不得超过仲裁中心确定的费用限额,目前定为港币6500元。此项规定不仅可以明显控制费用总额,也有助于在指定仲裁员程序中当事人与仲裁员就收费问题形成相似预期,从而缩短《规则》下组成仲裁庭的时间。

虽然相比现行《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将体现仲裁中心的更多管理职能,但港仲仍将保持其“轻度干预”的特色。与港仲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低本高效管理模式的意愿一致,《规则》的修订相信能够提高港仲监督及推动仲裁程序的能力,并使港仲规则持续保持其领先地位,与其他先进仲裁规则一同体现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

作者:Philip Nunn(林菲腊)为法朗克律师事务所亚洲诉讼和仲裁业务部主管,及《商法》编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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