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全国重型汽车法》蓄势待发

作者: 盛冕、Shane Bosma、David Morgans,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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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0日起,《全国重型车辆法》(《重车法》)在澳大利亚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开始生效。此后,由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NHVR)提供“一站式”监管服务,如准入许可证审批或准入决定内部审核。通过《重车法》达成的协调效应预计将为行业参与者带来许多好处。《重车法》的处罚框架仍处于正式审核阶段,正式提案结束于2014年2月14日。

 Shane Bosma 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 布里斯班办公室 特别顾问 Special Counsel Ashurst Brisb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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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
布里斯班办公室
特别顾问
Special Counsel
Ashurst
Brisbane

新法律

《重车法》主司法管辖地为昆士兰州,其与《重型车辆条例》已于2014年2月10日生效于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重车法》也将在稍后的日期生效于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在此阶段,《重车法》不会生效于西澳大利亚州。

《重车法》适用于所有车身总重量或挂车合计重量超过4.5吨的车辆。《重车法》生效时,所有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将保持现有的路线和条件不变,直至有效期满或根据全国准入框架予以替换,以先到者为准。

通过理由。此前在政府间层面上即已确认,为澳大利亚的运输企业建立全国性的制度以提高安全性及降低成本和监管负担,应该是竞争力改革的一个重点。

出于这个考虑,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各州和地区政府,以及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制定了《重车法》,从而在一个一致性的规管架构下提供全面的服务。

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制定《重车法》的第一步是基于2011年政府间协议设立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随着《重车法》的生效,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的角色已经从管理全国重型汽车认证计划、性能基础标准计划和全国车辆审批过渡为《重车法》的唯一管理者。

经过这个过渡,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成为《重车法》下所有监管服务的“一站式”提供者,其职能包括:

 盛冕 Michael Sheng 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Partner Ashurst Shanghai

盛冕
Michael Sheng
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Partner
Ashu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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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放准入许可证和豁免;
  • 对车辆设计的性能基础标准计划和国家重型汽车认证计划进行管理;
  • 管理工作和休息时间;
  • 管理工作日志豁免及车辆标准豁免;
    以及
  • 监督各地区一致遵守和执行《重车法》。

《重车法》好处

《重车法》的生效预计会为行业利益相关者带来许多好处,包括:

  • 所有重型车辆实现单点归管(即国家重型车辆管理局);
  • 大多数州际运营商只需遵循一套法规;
  • 申请一个许可证即可获得跨州和跨地区运输的能力;以及
  • 通过全国性的指引实现车辆标准的统一解释。

业内人士在实践层面会看到只需一个许可证即可跨州运输的便捷,我们则认为《重车法》的生效以及由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单独管理带来的一个关键好处是,《重车法》的适用将有统一的解释。

这是因为在《重车法》的责任条款(其与许多州和地区的交通运输立法一样,将违反道路运输法的责任延伸至供应链中潜在的所有当事人身上)牵涉到非常广泛的链条的情况下,一个一致性的解释将大有裨益。

处罚

《重车法》包含一个全国性的处罚框架,通过一套适用于所有受监管的、无论身处何地的当事人的全国性的处罚规定,协调各州和地区之间的处罚方式。

由于各州和地区之间的违规及处罚方式有显著差异——例如,对违反某一标准的处罚,某州是罚款800澳元(720美元),而另一州却是罚款2,500澳元——要想取得各州和各地区对《重车法》的支持就需对正在着手的处罚框架进行正式审查。

为此,国家交通运输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全国重型车辆法处罚框架审查》咨询草案(可从国家交通运输委员会获得)。在政府和行业代表均参与与罚款有关的初步讨论的同时,《全国重型车辆法处罚框架审查》也向利害相关者提供机会进行有针对性、渐进式的改进,从而进一步提高现有的框架。

就处罚框架向国家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的期限于2014年2月14日结束。这些提案将体现在国家交通运输委员会对《重车法》处罚框架的最终报告中,该报告将在2014年5月提交给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常设委员会。

你需要做什么

  • 《重车法》生效之日起或之后,需要向国家重型车辆监管局申请新的准入许可证。
  • 关注《重车法》处罚框架,预计国家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5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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