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红利制度检视

作者: 盛冕以及 Elizabeth Pakchung, 博雷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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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亚联邦政府2010年6月修改了《2001年公司法》,以三重测试方式决定一个公司是否能向股东支付红利,取代了原先254T条款以利润为基础的方式。为解决由此产生的会计和税务问题,政府发布了《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便重新修订红利规则,征求意见期已于今年1月30日截止,今年该法可能会受到进一步修订。意见稿提出数种方案,以解决现行254T条款导致的复杂问题。

现行测试方式

公司不可以向股东分配红利,除非:1)宣告红利分配前,公司资产多于负债,且多出部分足以支付红利;2)红利分配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及3)向股东支付红利不会严重损害公司支付其债权人的能力。

盛冕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盛冕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中提出以下议题:1)红利测试方式与会计准则挂钩,将给原本不需遵循会计准则的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2)“资产多于负债”的测试不适当。该测试未顾及时间和资金流动量,与公司偿付能力的关联性小;3)254T条款用“宣布”而254U条款用“决定”一词(若公司章程要求“宣布”向股东支付红利,则公司是在宣布而非在支付红利时产生债务);4)红利测试方式与《公司法》第2J章规定的资本维护之间的关系,即遵照254T条款支付红利时能够动用公司股本,或公司是否须满足第2J章关于返回股本的要求(包括获股东批准);及5)254T条款与《税法》中红利免税额度规则之间的关系,即:若向股东支付红利将导致或加重公司净资产低于股本的情况,则该红利是否仍可获得免税额度。

四种可选方案

意见稿中提出了四种“应对红利测试方式”的方案。

(一)无变化:即保留254T条款的现行规定。意见稿承认,方案一未回应254T条款带来的难题,包括原本无需遵守(部分或所有)会计准则的企业将需要在支付红利前关注这些准则(并因此付出成本)。

(二)采用偿付能力测试:根据该方案,只有当公司董事认定“宣布”红利后公司的资产超过负债,并且公司将有能力支付所有到期债务时(即“偿付能力测试”),公司才能向股东支付红利。

(三)恢复利润测试:方案三拟议回到2010年改革前的状态,即只能以公司利润支付红利。征求意见稿承认,这几乎不能解决254T条款原先存在的问题,即对“利润”未下定义和缺少达到会计公平的步骤。

(四)允许自行选择测试方式:此方案允许公司自行选择遵守254T条款的原规定(以利润支付红利)还是遵守254T条款的新规定(即三重测试方式)。

Elizabeth Pakchung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悉尼办公室 合伙人
Elizabeth Pakchung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悉尼办公室
合伙人

其他问题

意见稿还提到以下内容:

  • 254T条款中“宣布”一词易造成混淆。遗憾的是,即使将来红利测试中包含偿付能力测试,财政部仍会用“宣告”。不过,判定红利的支付是否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时间点,似乎可以作为债务产生的时间点——即公司宣布红利或需要支付红利的时间(当红利是被“决定”而非宣布的情况下)。
  • 遵照254T条款所做的红利支付,属于法定允许的股本减少情况。因此,256B(1)条款允许公司无需获得股东批准即可支付红利。
  • 至于集团公司适用净资产测试的情况,可能仍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澄清。原因之一是,若一个居间控股公司不能满足净资产测试的要求,则其母公司可能无法使用其子公司的利润。
  • 会导致或加重公司净资产低于股本情况的红利免税额度问题,目前仍悬而未决,但澳洲税务局的一项裁决涉及了这个问题。税务局在裁决中的立场是,凡遵照254T条款规定所支付的红利可获得免税额度,若该红利来自公司的当年利润;或该红利来自(营业收入再评估时被认为是)尚未变现的资本利润,但前提是公司的股本完好。至于那些不是使用公司当年利润所作的红利支付,若会导致或加重公司净资产低于股本的情况,则该红利支付不能获得免税额度。

应对方案

公司应当检视意见稿并考虑与红利测试有关的四种方案,并且明确与四种方案有关的议题、关注点或关于意见稿的其他问题。

本所名称已于2012年3月1日起由“澳大利亚博雷道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本代表处正在申请将名称从“澳大利亚博雷道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变更为“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盛冕是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合伙人,Elizabeth Pakchung是亚司特悉尼办公室合伙人

Ashurst

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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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ke Dawson Shanghai office

Suites 3408-10, CITIC Square

1168 Nanjing Road West,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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