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公司法中的签字权风险

作者: Felix Egli、吴帆,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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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中国和瑞士的公司法整体轮廓相似,但细节上却存在诸多差异,其一便体现在签字权的产生和运用上。我们见到过中国投资者将自己在瑞士的整个公司托付给一个“朋友”,在赋予其签字权的同时却不知道这样做意味着什么,直到蒙受巨大损失, 而这类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无法挽回的。

 吴帆 Wu Fan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业务部 顾问 Counsel China Desk V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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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签名

签署一个合同意味着承认写入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企业只能通过代表人签署合同,代表人的签字一旦生效,即形成企业的而不是代表人本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代表人在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即相互权利和义务)时处于强势地位。无论是被代表企业还是对方都必须针对代表人可能滥用签字权实施自我保护。滥用签字权的主要风险对于被代表方来说是被强加义务;而对于对方来说,主要风险则在于代表人的无效签字导致合同无效。

保护机制

中国投资者在瑞士进行直接投资,通常是通过设立或并购(参股)一家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会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投资人要么作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要么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身份,任命或选举总经理(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董事(若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经获选,那么根据瑞士公司法, 该总经理或董事其即获得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面代表权,从而成为有法定单人签字权人,可以独立订立任何类型的交易,只要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宗旨。

不过,公司章程或组织规则可以采用不同方式对这种全权代表权加以限制,但这类限制必须在工商登记机构注册, 才能对第三方有效。只是,准予注册的限制种类仅限于集体签字权, 即几名签字人共同签字才有效;此外,如果是分支机构的代表人,也可以注册其签字权限于分支机构而不是整个公司。

 Felix Egli 菲谢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中国业务部主管 Senior Partner, Head of China Desk VISCHER

Felix E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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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中国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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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签字权

集体签字权意味着单独的签名是无效的。大多数情况下,集体签字权由两人共同行使,即必须两个人共同签字才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总经理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工商登记机构的注册必须包含其签字权信息(无签字权、单独签字权或集体签字权)。如果其他人被授权代表公司,这种权利既可以采用工商登记的方式授予,也可以仅采用授权委托的方式,无需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

对于工商登记的签字权,签名的字样必须经公证后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该注册项目可供任何人在线或实体公开访问,以便潜在的商业伙伴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来核实签字的真实性以及签字人是否具备代表权。不过,如果这些第三方确知登记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准确,则可以不依赖这些信息。

如果签字人未经注册,合同对方可以中止合同的订立,也可以要求该人出示由有注册签字权的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瑞士代表人

根据瑞士公司法,任何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瑞士居民担任代表人,但此人并不一定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

在外商投资的瑞士公司或分支机构中,如果投资人远离其日常运营,那就更应对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签字权加以监控。此时,通过限定集体签字权把在瑞士的代表权一分为二不啻为很好的方法,如此可使两名签字人相互形成制约。

谨慎指派签字权

控制签字权虽然重要,但不应忘却其实质或根本:签字即行使签订合同的能力,而无法有效签署合同则等同于丧失法律行为能力。如果授予两人共同行使签字权,那么如果出现紧急事务而其中一人因故无法履行签字程序怎么办?为避免此类事故,并同时保持集体签字的优势,公司可追加一人授予其集体签字权或委托代理权,例如一名能够且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介入的律师。

中国商人在开始业务往来之前总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建立信任关系,而一旦考验期结束,就往往完全依赖对方的忠诚。这种文化特性沿用在游戏规则不同的国外就很可能被滥用。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意识到这一自身特质及其潜在的风险非常重要,同时也应该学会运用所在国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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