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观专利时设计要点的撰写策略

作者: 陆弋,中原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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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那么,设计要点作为简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请过程中怎样撰写对权利人更为有利?对此,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建议。

陆弋 Lu Yi 中原信达 合伙人、专利律师 Partner, Patent Attorney China Sinda
陆弋
Lu Yi
中原信达
合伙人、专利律师
Partner, Patent Attorney
China Sinda

无效程序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定义,设计要点是指“(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概括而言,设计要点是指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即专利设计的创新内容。按照《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一项外观设计能否获得专利授权,需要考察该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是否做出了创新以及创新的程度。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体现专利设计创新内容的设计要点对于评判一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显然具有影响。设计要点如果过于细微,显然不利于获得专利授权。

然而,《专利审查指南》又规定:“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规定原因

这么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仅反映了申请人的主观认识,未必符合客观实际;二、具备创新内容只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低要求,若想获得授权,该创新内容还需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行。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通常会提交与专利设计较为接近的现有设计,因此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对于专利无效审查的参考价值十分有限。

侵权诉讼

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

这里面包含了三层含义:一、设计要点不是泛指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的所有区别,而是特指具有一定创新高度的区别;二、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可以作为侵权审判依据;三、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设计要点未必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但不包含设计要点则必然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但是,上述规定未纳入最终的公布稿。最终的公布稿中仅提到“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公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适度弱化了设计要点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且未将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列为参考依据。

通过将征求意见稿与最终稿结合起来学习,有助于更加准确地理解设计要点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不管怎样,设计要点撰写得过于宽泛或笼统显然不利于侵权认定。

设计要点认定

由于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有可能不符合客观实际,所以目前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常允许对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进行修改。在无效程序及侵权诉讼中,虽然一般不允许修改包括简要说明在内的申请文件,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与实际不符,复审委和法院将会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来重新认定专利设计对现有设计所做出的贡献。但需注意,复审委和法院通常不进行主动检索。尤其在侵权诉讼中,在当事人未提交现有设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有可能参考简要说明来认定设计要点。

申请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申请人应当重视设计要点对无效程序及侵权诉讼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侵权诉讼的影响。但是,考虑到设计要点的客观属性,不建议申请人对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进行脱离实际的“撰写”。笔者注意到,现实中有些权利人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及程序,在申请阶段故意将设计要点描写得较为宽泛和笼统,而在侵权诉讼中通过解释或提交现有设计相关证据来对设计要点进行限缩,从而在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两头获利。然而,立法及司法机关已经着手研究并采取措施来应对这一情况,因此相信这种情况今后出现的可能性会越来越低。

另外,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充分了解现有设计的状况,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在日后可能发生的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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