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运营资质的前世今生

作者: 何欣、王晓光,百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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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发展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是外商投资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不少电商企业背后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在2015年1月13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自贸区通告)发布前,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运营的企业(电商企业)的业务通常被归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03版目录)中第二大类的“信息服务业务”。

何欣 Eric He 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PacGate Law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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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根据其业务模式,形象一点大致可以分为“网上商厦”与“网上商店”,其中“网上商厦”是指为第三方在网上提供开设网店的平台,电商企业负责平台的维护或管理;“网上商店”是指电商企业自己在网上开商店,用于出售自己制造或仓储的商品。根据2010年8月19日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互联网销售自身商品的外资电商企业只需要获得ICP备案,自此行业内基本的意见是“网上商店”的运营资质是ICP备案,而“网上商厦”则需要取得ICP证。

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后,上海自贸区内的电商企业政策发生了一些列变化,从自贸区通告开始,电商企业的业务被归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属于03版目录中的第一类增资电信业务,通常理解是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

尽管上海自贸区有上述关于电商企业的政策变化,但在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196号文)出台前,真正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很少,只有“1号店”在自贸区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与“信息服务业务”。由于中国大的电商企业都已获得ICP证,因此上海自贸区关于电商企业的政策并未对电商企业的运营带来实质性的改革。

Sifting past and present requirements for operating an e-business 1

2015年3月1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将电子商务领域对外资的开放扩展至全国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0%,但电子商务除外。

2015年6月19日,196号文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这对于外国投资者无疑是一重磅消息,但196号同时明确规定,电商企业的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即“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与运营经验”仍是战略投资者之外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电商企业的障碍,这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196号文的影响。

王晓光 Sheldon Wang 百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PacGate Law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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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国兑现入世承诺,对电商企业的限制逐渐放开的趋势是当下的大方向。在此背景下,经我们电话咨询北京与上海通信管理局,得到的口头答复是电商企业现在只需要取得交易证(EDI证),因此我们认为“网上商厦”的电商企业现在只需要获得EDI证。

2015年12月28日发布了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15版目录),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与03版目录相比,15版目录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归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通常理解是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这与电商企业的性质相符,我们理解15版目录的此种修订就是为了匹配196号文,由于15版目录刚刚颁布,通信部门还未出台实施细则,尚不知是否会对申请EDI证时的外国投资者要求带来变化。

对于196号文和15版目录颁布后电商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及所需营运资质,我们在本页表格中做了总结。

根据我们在工信部网站上检索196文后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情况,尚未发现电商企业取得EDI证的情况,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上披露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仍是ICP证,因此办理EDI证的条件尚待进一步确认是否与ICP证有实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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