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软经济下的长期供应合同纠纷(下)

作者: 牟笛,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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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文章探讨了长期供应合同的纠纷类型和特点,本期将分析相关的应对防范策略。在长期供应合同纠纷的应对上,应区分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加以不同对待。

宏观层面

决策者优先考虑的问题主要围绕胜负概率、举证责任分配、费用、执行等问题。

牟笛 Vincent Mu 胡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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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概率。意图解除(此处“解除”以广义解释,包括撤销、宣告无效、解除等各种足以避免履行合同的策略方法)长期供应合同的一方具有更高的败诉风险,这主要是源于合同法理论中“契约应当履行”的基本原则。

然而笔者注意到,这一倾向性在实践中却可能给长期供应合同双方造成截然相反的情绪影响:

意图解除合同的一方往往能以“不妨一试”的心态做出更加灵活的举证和反驳;意图保护合同的一方却时常陷入“只能赢,不能输”的巨大心理负担。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国的举证规则,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一方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因此,主要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负担,主张保护合同的一方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但由于长期供应合同纠纷牵涉利益重大,主张保护的一方事实上很少会主动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导致双方实际的举证负担趋于均衡。值得注意的是,主张保护的一方由于处于防守态势,往往需要对诸如“合同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合同不涉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消极事实进行举证,难度通常较高。

费用。如果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对合同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诉由,诉讼费(仲裁费)通常以合同的整体标的(即合同全面履行的总体支付对价)为基础计算,数额巨大。

考虑到此类案件最终多以和解收场,而和解过程中又往往需要对诉讼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约定,我们建议当事人通过适当的技巧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例如仅主张解除或撤销部分时期内的合同履行。

执行。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并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就长期供应合同而言,实践中仍然存在立法盲区。例如,对分期履行(如每月收取一次供应费)的长期供应合同,如果每隔一段时期就申请一次强制执行,不仅繁琐而费用巨大,甚至有可能因此被认为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而被禁止提出继续履行的主张。

为此,应当在纠纷初期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前对未来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虑,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依据。

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可能因案件事实的差异而难以一概而论,但路径选择和损失计算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考虑的重要事项。

路径选择。通常而言,如果要避免长期供应合同的履行结果,可以供选择的路径主要有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以及宣告合同无效等。

其中,撤销合同的理由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最为常见;解除合同则通常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理由。此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均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做出了更为灵活的解释,大大增加了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因此,合同双方在攻守中都应该对该等风险给予充分注意。

损失计算。损失计算是长期供应合同处理中的一个难点。一方面,现行成文法并没有对各种损失类型给出明确的定义;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判例、解释及解说又提出了诸如“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已经发生的损失与将来发生的损失”、“已经履行部分的损失与尚未履行部分的损失”、“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诸多概念,需要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

纠纷防范

对违约风险而言,其实并不存在必然的防范手段。但通过合理规划和调整,仍可达到最大程度提高己方胜诉概率、减低对方胜诉概率的目标,进而实现间接的风险控制。对此,我们提出两项建议:

首先,企业在订立长期供应合同的过程中应尽量保留会谈纪要、合同磋商记录、各版本合同、关键会面的记录等文字信息,确保未来能够还原合同的谈判背景、合意达成过程等重要事实。

其次,基于长期供应合同案情复杂、专业性高的特点,我们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

从我们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历来看,主要仲裁机构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处理长期供应合同的经验,在效率和公正方面均具有令人满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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