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突破定式思维

作者: 刘建强,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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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确权还是维权,都会有案情类似的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不少代理机构会进入模式化操作的定式思维。当然,模式化批量处理的优点是效率大大提高,且经过同类案件多次验证,程序相对完善。但是,这种操作模式也容易忽略案件的差异,造成所有案件都同等对待的误区,在出现新情况时难以有效应对。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建强知识产权保护
刘建强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无论是可以批量操作的常规案件,还是较为疑难复杂的非常规案件,其实知识产权策略都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量身定做。即便是批量侵权类案件,每个案件中侵权人的动机、侵权手段和方式、对权利人的影响等方面也会不同;即便参考既有处理模式和流程批量处理,个案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才能有更好的应对方案。在出现非常规侵权情况时,则更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制定策略;在参考既有模式无法取得效果时,则需要突破定式思维,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根据笔者的经验,突破定式思维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法律专业范畴内突破原有惯用模式,考虑新的法律解决方案;二是突破法律思维模式,寻求可能的商业解决方案。下面借两起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抢注人A在某关联类别申请了B公司的商标“b”(尚未获得注册),同时又将“b.com”注册为域名。B公司依据常规模式针对“b.com”提起域名仲裁,并获得仲裁委支持。由于域名裁决被推翻的几率较小,抢注人一般也不会再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权利人通常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转移域名。

然而,本案中抢注人A在抢注时就了解到B公司对该域名非常重视,域名仲裁败诉后A随即在其所在地法院启动了诉讼程序并申请法院冻结域名;与此同时,A向B公司就该域名开出高价转让。按照常规模式,继续推进域名权属纠纷的诉讼案件,最终B公司也能胜诉并取得该域名。但如果该域名遭到诉讼程序拖延,就可能对B造成商业声誉上的损失。我们在了解客户B公司的需求之后,认为沿用既有方案继续诉讼,即便最终胜诉,也会导致客户商业利益损失。此案必须从新角度向A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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