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和滥用的边界

作者: 赵平、刘建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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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和保护创新,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收取许可费用的法定权利。但是,超越边界行使权利也会造成阻碍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的情况。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如何把握好权利正确行使和滥用的边界,恰当且充分地行使权利,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赵平,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平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近年来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有目共睹,多部主要法律都经过多次修订或正在继续修订。但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制不多,除了《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外,目前生效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规定》)。尚未生效的还有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工商总局起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指南》)。

目前,《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工商总局主管不涉及价格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发改委主管涉及价格方面的垄断行为;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但实践中三家机构在执法权限上还是有重叠的地方。

在知识产权方面,企业可能更需要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主要原因为:(1)工商总局基于历史原因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2)针对知识产权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工商总局制定并实施的;(3)就涉及知识产权的三起影响较大的案例而言,目前尚未结案的微软和利乐案均为国家工商总局发起调查。

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根据已经实施的《规定》并参照尚未实施的《指南》草案,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超出权利的界限和目的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则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依照《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来分析认定,但在实际判定时也会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如知识产权的技术与经济特征、是否会对创新和效率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有利影响、替代知识产权的成本和难易程度、知识产权是否为相关经营者进入下游市场的必需设施等。

《规定》中涉及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建立值得关注。

刘建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刘建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市场上的知识产权许可非常普遍,但在市场份额较大情况下的盲目许可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

安全港规则在具体判断标准方面,分别针对横向和纵向协议设置市场份额20%和30%的判断标准,明确了执法机关的关注范围,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作出经营合规性的初步判断,指引其避开对竞争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的权利行使行为。

在知识产权涉嫌超出正当范围行使时,涉及垄断协议的豁免、减轻或免除处罚是非常重要的救济手段。此外,《规定》中的必需设施原则和标准必要专利等一些新的原则也值得关注。

滥用案例

涉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案件中,下面三个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也是值得借鉴和关注的。

高通案(已结案):2015年2月9日,国家发改委认定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罚金,创下中国反垄断罚款最高纪录。

  1. 涉及的行为:滥用专利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包括对过期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及要求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无正当理由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以及在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2. 处罚: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微软案和利乐案(调查中):均是2013年由工商总局发起调查,涉嫌垄断、支配行为及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该两起案件可能涉及《规定》第九条。

对企业而言,如何充分行使权利并同时避免可能的越界需要更多方面的考量。除了充分了解执法机关重点关注的行业、知识产权领域外,熟悉执法机关在涉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判定中的考量因素和判定步骤,并在发生法律风险时积极寻求专业支持,充分利用安全港规则和对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积极寻求豁免、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作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任及高级合伙人赵平;金诚同达合伙人刘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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