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的突破与完善

作者: 周富胜,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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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最高院规定”)的实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相继挂牌成立。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进行的维权诉讼案件,以及部分国内企业向国外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都将由相关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

管辖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最高院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范围为:(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3)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特点

管辖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院规定出台后,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案件将由相关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这些争议纠纷案件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的维权诉讼案件,以及部分国内企业向国外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而根据以往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北京、上海、广州区域内,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除需符合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外,还需符合最高院有关该类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职能统一。除前述管辖法院统一外,当事人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就相关知识产权行政审批纠纷等案件也将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从而使相关知识产权法院实现民事、行政“二审合一”,民事、行政不再分别审理,大大简化了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使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得到提高。

标准统一。由于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因审理法院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使部分当事人不愿在某些地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相关争议纠纷。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后,相关的审判标准也将统一,可以避免由同一区域内不同法院针对相类似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也可以避免因地区保护主义而产生错误的判决。

庭审创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纠纷案件在庭审方面实现了诸多创新,比如:将案件分歧在法庭上宣读、不再区分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取消原有的繁琐庭审程序、大幅度减少非审判人员、新增法官助理席位等,使庭审“提质高效”。

周富胜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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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完善

相关案件管辖仍需确定。根据2010年《最高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对于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院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专业技术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且规定各辖区范围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和行政案件,均未提及前述由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之后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部分案件的管辖仍需最高院在相关文件中予以确定。

跨区域管辖的困境。对于广州知识产权跨区域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因地处广东省较偏远地区而增加其诉讼成本(如差旅、住宿等费用)。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可考虑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设立相应的派出法庭,统一审理较偏远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能否实现。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及目前案件数量较多,相关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会格外仔细,可能涉及案件实体部分,比如,广州市知识产权于2014年12月21日开始对外受理案件,但截至中午时分尚未立下“第一案”,仅表示会按照法定审查立案时间7天内给予答复。这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理念尚存在一定差距,后续是否能够在案件量继续增多的情况下做到立案登记制我们还需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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