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立法新动向

作者: 韩羽枫、陆蕾,瑞栢律师事务所
0
218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标用于区分产品来源,企业名称主要功能则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二者虽在功能和管理制度上有差异,但在承载企业、品牌商誉的角度上却时有交叉,如可口可乐既是品牌名又是企业字号的情形并不少见。

韩羽枫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韩羽枫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然而,当相同、近似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由不同主体分别持有或注册时,冲突就在所难免,特别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误导公众的便是典型情形之一,当前法律框架下此类侵权行为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的规制,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的侵权判断已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执行环节即对落实侵权人实际停止使用及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字号却仍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难点,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的《反法》(修订草案)新增的部分内容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案。

行政和司法均为可行的解决途径,但执行难题却切实存在。当前解决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管理权限的工商机关可以直接或者依申请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变更其企业名称。

不过,执行难题切实存在。就行政途径而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对于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工商机关可以主动予以纠正,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纠正。然而实践中如何理解“不适当”?要求层级众多的工商执法部门均达到准确掌握商标法及《反法》的水平显然存在难度。而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采取何种措施纠正”,特别在当事人不配合情形下,工商机关主动执法时往往裹足不前。

在司法途径方面,在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时,法院可以据《反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包含他人商标的企业名称。面对这样的判决,被告往往迫于判决或强制执行压力选择自行更名。但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不予理会的情形下,法院执行机构就面临请求企业名称的主管机关配合执行的问题。

然而,执行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执行机构只能严格按照判决中的“停止使用或变更”执行,即要求被告自行通过注销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完成履行,但当被告仍拒不配合自行变更时,执行机构却只能通过拘留、罚款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己履行,而直接要求主管机关(被告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对侵权企业名称予以处理却于法无据。

因此,无论采取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在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况下,迫使侵权人变更或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都会存在难度。

陆蕾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陆蕾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立法层面修改

在近日提交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个月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期满未提出变更申请的,监督检查部门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并由企业登记注册地的监督检查部门将该企业名称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为工商机关处理此类冲突时企业拒不自行变更的情形提供了解决方案,无疑对解决上述执行难题具有积极意义。但不无遗憾的是,对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需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情形如何处理,或者法院判决如何和企业名称主管机关进行衔接等问题,该草案却仍未涉及。

对策和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仍在审议中,笔者建议立法者可以考虑增加人民法院有权判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对于期满未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注册地的监督检查部门将该企业名称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的规定,从而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司法与工商执行的衔接问题。

此外,即使在上述新增条款未修改而生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新增规定选择工商机关处理,如其不处理,则可以尝试依据司法途径取得生效的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裁判文书要求工商机关执行,如其不处理,再以在先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生效判决为基础,请求法院判令工商机关按照新规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停止或变更侵权人企业字号的最终效果。

作者: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韩羽枫、高级律师陆蕾

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
Beijing Rui Bai Law Firm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7楼3702室 邮编:100020

Room 3702, 37/F Office Tower A

Beijing Fortune Plaza, 7 Dongsanhuan Zh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33 3300

传真 Fax: +86 10 6533 3000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