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红茶”商标二审终被宣告无效

作者: 丁金玲,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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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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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红茶是中国历史名茶。安徽省东至、石台、祁门三县形成的以牯牛降山为中心的三角山区地带,为该红茶的种植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根据史料文献记载,祁门红茶无论从发源地和历史产区看,都包括上述三县。这些产区的茶农或制茶企业为祁门红茶制作工艺的形成、文化的发展以及知名度的积累做出了贡献。

丁金玲 DING JINLING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律师 Attorney-at-Law Wanhuida Peksung IP Group
丁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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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提出“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依据的文件有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将产区范围仅限定在祁门县内。得知该商标核准注册后,国润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产区范围的限定违背了客观历史,且红茶协会不遵守之前双方达成的协调意见;在国润公司提出异议后,红茶协会更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变更产区范围的申请,违背了诚信原则。与此同时,作为行业主管机关的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出具了调整产区范围的意见书,将范围限定在祁门、石台、东至、贵池等地。

商评委支持了国润公司的无效申请。而一审法院认为,红茶协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有安徽省农委出具的证明,没有故意欺瞒商标行政机关。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撤销了无效裁定。直至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对使用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至此,这场长达13年的纠纷落下帷幕。

终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限定的地域,虽然符合小产区范围,但却明显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产区范围不一致,缺乏合理性;而且祁门红茶协会在明知存在上述争议的情况下,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公司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情况下,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祁门红茶协会一直不愿协商,而二审判决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并对石台、东至、贵池等大范围的祁红产区进行了确认,给予了这些地方的企业重新谈判争取权益的机会。

当然,“祁门红茶”商标虽被宣告无效,但并非可以被任意使用。如果他人冒用“祁门红茶”商标,仍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槟”地理标志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给予了未注册的“香槟”标识以地理标志保护,擅自使用人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祁门红茶”案是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地域范围有争议的地理标志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对同类纠纷的处理有一定启发。站在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

在商标注册人愿意协商的情况下,可协商一致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商标注册人(例如行业协会)修改其订立的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规则,将地域范围限定在双方无争议的区域,报商标局审查核准。商标注册人不愿协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理由可以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七条等,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此外,利害关系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具体案件中请求确认其他应当包含的产区属于该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

本案中,祁门红茶协会曾向国润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祁门红茶”商标。国润公司也可针对该律师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通过民事程序将地域划清,确认未包含的地域享有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对于地理标志商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难以对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产源范围等实质性条件进行核实,往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与普通商标相比,申请人不仅要承担不能提供虚假文件的义务,也要承担积极的报告义务,申请过程中存在的商标争议、行业主管机关就地域范围作出的调整等影响商标核准注册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都应积极主动地向商标主管机关报告,而不应以隐瞒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的核准注册,否则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地理标志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相应地理来源的产品依法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均应基于诚信,任何人不得借此垄断相应资源。

作者: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律师丁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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