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常见问题及应对

作者: 陈敏、陆希立,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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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2016年9月6日上线运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备案。

笔者就近年来在私募基金领域的经验积累,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常见问题进行汇总与分析。

陈敏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敏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准确完整

管理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准确、完整,否则将导致备案申请退回。

管理人在准备备案材料时需要检查所提交的资料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是否与公开登记信息一致、是否与其他上传材料一致,举例而言:(1)备案材料须完整签署,全体投资者的签章、签署日期都必须齐全;(2)备案材料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应保持一致。

实践中常见的不一致情形包括:合伙制基金成立日期与合伙制基金载体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日期不一致;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信息与合伙制基金载体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合伙人信息不一致;合伙制基金合伙协议为工商版合伙协议,没有体现基金业协会指引版本要求的相关内容;

投资方向

在目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过程中,明确基金投资方向、穿透底层资产是审查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填写备案申请材料过程中一定要清楚说明投资方式(如直接投资、通过某基金或资管计划投资、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等);明确投资标的(如未上市公司股权、委托贷款、收益权等)。根据近期实践,没有明确投向的母基金是很难通过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

穿透要求

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四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影响,目前房地产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对投资方向穿透要求非常高,往往要求披露备案基金的最终投资方向、资金用途及具体投资项目,并上传底层的投资合同。举例而言,一个投向房地产行业的契约性母基金备案时,不但要披露作为母基金直接投资文件的子基金合伙协议,还要披露母基金资金最终是用于工程款、装修款还是其他用途,甚至要将子基金投向底层资产的增资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等交易文件也上传到备案系统或资管平台。

陆希立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陆希立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募集规模证明

目前基金业协会接受的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文件必须是第三方出具的募集规模证明文件。

该等第三方文件通常包括:(1)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如私募基金存在托管人,则要求提交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2)会计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3)加盖工商局档案证明章的工商调档材料;(4)银行回单(每笔投资款需对应一张回单,并要加盖银行公章)。如果管理人提交银行回单作为募集规模证明文件,该等银行回单需按照投资者明细的顺序整理上传,并列示付款人、收款人、金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明确禁止代付代缴基金投资款,因此银行回单必须做到投资人信息与回单信息一致。

若发生基金份额转让情形,一般需要上传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和转让行为涉及的银行打款凭证。

这一备案操作实践进一步要求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过程中不能以现金方式交易,不能以零对价方式交易。

备案与资管系统差别

由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的资料比较多,备案系统与资管系统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
差别。

例如,资管平台在产品备案系统中增加了详细填写产品的结构化以及杠杆信息(即划分为不同类别的份额)、逐条确认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是否符合中基协相关指引的要求、详细填写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信息、更加精细的投资者分类、填写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几项。

再加之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导致从业人员经验不足等原因,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被退回时有发生。本文亦在分享,欢迎同行的探讨与交流。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敏、合伙人陆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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