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带给股权激励的新空间

作者: 彭观萍,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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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互联网等新经济行业企业与核心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是公司发展与成长的刚需。欣慰的是,科创板突破了A股的现行规定,赋予了企业上市前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新的发挥空间。

主要的相关规则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核心要素及突破

彭观萍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科创板股权激励的
彭观萍
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激励股份池。科创企业激励股份可以公司股份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份、股票期权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笔者理解,这是对现有A股首发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的突破,过往A股IPO就该项要求的审核尺度不允许发行人在审核期间的股权结构或在首发后限售期内的存量股存在不确定性或重大变动。

持股形式。科创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间接持股。

笔者理解,对于资管计划这种契约型私募基金,科创板突破了现有A股对“三类股东”的审核尺度,允许其以员工持股计划形式作为发行人股东。简单比较如下:

  1. 治理架构。有限公司股东为1至50人,股份公司2至200人;内部决策主体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运行主要依据公司章程。

    单个有限合伙为2至50人;内部决策主体是合伙人会议、GP;运行主要依据合伙协议。

    资产管理计划人数不超过200人;内部决策主体是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管理委员会;运行主要依据该计划的管理办法。

  2. 税负成本。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存在企业所得税和激励对象个税双重征税。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仅需各合伙人纳税申报,通常按20%的投资收益所得计税,但部分地区采用3%至45%的累进税制。资管计划则首先需征收3%的增值税(实际分摊至全体持有人),自然人个税根据分红所得、员工转让份额、平台转让股权等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征收规定,同时还共担管理人管理费、托管费等其他运营成本。

激励范围:

  1.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董和监事除外;
  2.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符合上述第(1)项任职要求的也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3. 不得具有《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笔者理解,上述第(2)项突破了《管理办法》的激励对象范围,即只要该等人士符合任职要求,同时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可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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