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查更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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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了北京市国税局完成了一起对制药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工作,并追补税款人民币1.1亿(1800万美元)。

在对公司进行了功能分析之后,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既有内销业务也有外销业务。该企业的外销业务只承担单一的生产职能,而内销业务承担着除了研发以外的全部职能。

尽管该企业大部分的工作都是与内销业务有关的,通常应该会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内销业务的利润水平远远低于制药行业一般企业的利润水平。税务机关还了解到该企业70%至80%的主要原料都由境外某关联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因此认为关联采购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企业内销业务的获利水平。

该企业辩称低获利水平是由于营业费用增加等其他特殊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转让定价。它还进一步提出应当参考企业的毛利水平,而不是净利水平来判断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据报道,税务机关引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理论,驳回了企业提出的参考毛利水平的观点。此外,由于制药行业受到政府特殊法规的管制,在选择可比企业时,税务机关仅选择了在国内上市的制药企业。最后,企业接受了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并支付了税款。

这起案件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已经越来越有经验了。它还说明中国税务机关倾向于进行国内比较,并认为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应当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况。考虑到这起案件,在华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可能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其转让定价的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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