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刘盈子、俞蓉,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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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综艺节目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可以区分为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现场综艺活动是被拍摄的对象,综艺节目影像是拍摄现场综艺活动而形成的画面。同时,综艺节目的制作和拍摄过程中又包含剧本、台词、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标识设计、节目模式、游戏规则等具体元素。本文分别简要分析和介绍现场综艺活动、综艺节目影像和综艺节目元素的著作权性质,并以此为基础浅析综艺节目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思路。

刘盈子-Liu Yingzi-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rtner-Hylands Law Firm
刘盈子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现场综艺活动。现场综艺活动依据其具体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但前提是表演者表演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和现场综艺活动的演出组织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第二类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表演”的其他行为活动。如现场综艺活动并非对作品的表演,例如竞技类体育活动,则该等现场综艺活动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艺节目影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发表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综艺节目影像是指将现场综艺活动进行拍摄完成后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信息”。根据《著作权法》及《解答》,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且综艺节目影像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与现场综艺活动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互不影响。

综艺节目元素。综艺节目的制作和拍摄过程中包含剧本、台词、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标识设计、节目模式、游戏规则等大量具体元素的创作和使用。其中,与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一致,综艺节目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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