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简介

作者: 吴立、董箫,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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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 DTSA)出台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商业秘密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商业秘密已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竞争力载体,但也同时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保护需求。

吴立,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吴立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有鉴于此,各国一直在努力探索如何加强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2016年5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商业秘密保护法案》,使得商业秘密从此和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一样获得了美国联邦立法的正式保护。

长期以来,美国各州主要通过普通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由于各州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各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商业秘密所有者在维权时常常面临诸多困扰。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曾试图通过发布《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来统一各州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该努力应该说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是各州独立实施,前述缺陷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间谍法案》(Economic Espionage Act, EEA),尝试将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进行统一规制。但刑事立法的解决手段有限,无法给予商业秘密所有者所需的各种民事救济。因此,美国国会一直在持续努力,希望通过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案,弥补立法层面上的不足。此次DTSA的通过,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问:DTSA的亮点或争议之处是什么?

答:DTSA基本上反映了被各州所采纳的UTSA的精髓,但从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出发,又包含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例如,它吸收并强化了州法院提供的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各种救济;沿用了与UTSA类似的商业秘密定义,但同时明确了“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等方法获得相关信息的合法性;创设了单方扣押程序,增加了商业秘密诉讼的威慑性;明确拒绝了无条件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合理地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流动。

董箫,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箫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DTSA也存在诸多争议点,后续实施情况如何,也值得持续观察。例如,针对DTSA新创设的单方扣押程序,有评论强烈批评这可能给被诉侵害商业秘密的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最终压制创新并拖累良性竞争的建立。此外,DTSA专门规定现行州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不会被取代,有评论也认为这样的“双轨”体系可能起不到规范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作用,反而会刺激“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导致最终的结果和初衷南辕北辙。

问:DTSA对于中国企业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答: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中国企业引进美国技术以及投资美国市场的比例也大幅上升。但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媒体的种种偏颇报道,在美国社会中认定中国企业觊觎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观点也颇为流行。因此DTSA的通过值得中国企业特别的留意。除了一些被广泛讨论的热点之外,中国企业可能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1. DTSA对于向政府机关非公开性地披露商业秘密的雇员提供了明确的保护;进一步,DTSA还要求雇主将此等DTSA所要求的豁免情形对雇员进行专门的通知或披露。这些规定不排除会诱发各类善意或恶意的举报行为,尤其是在美国政府针对在美的中国企业的监控力度持续加强的大背景下。因此,在美中国企业应针对DTSA及时更新公司(或子公司)的各类劳动和保密协议,并采取更为谨慎的方式处理各类合规事宜。
  2. DTSA的另一关注焦点是其对于完全发生在美国之外的商业秘密侵害行为能否给予救济。DTSA对EEA的域外管辖条款没有进一步修订。而根据EEA的相关条款,只有当美国企业或公民涉嫌侵害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处),或者当外国企业或个人涉嫌侵害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发生在美国,EEA才有管辖权。因此,如果涉嫌侵害商业秘密的所有行为均发生在美国之外,作为商业秘密所有者的美国企业可能无法仅因承担了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在美国联邦法院根据DTSA提起诉讼。但具体法院如何操作,尚需拭目以待。在这一切明朗化之前,中国企业即使处身于美国境外,如果产品主要出口美国,或与美国企业存在技术进出口合作,均应及时盘点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及其来源,并健全保密措施,以免触发DTSA下的诉讼风险。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立;安杰合伙人董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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