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工作死亡 最高院支持工伤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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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近期的新闻报道,201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人社局)就下级法院对一名教师在家加班期间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判决提起的上诉。

2011年12月15日,该教师负责了一场从晚上8点半至10点半的考试,并于当晚在家评改学生的考试试卷。第二天早上,该教师在家中被发现不省人事,并在抢救无效后于早上9点半死亡。

2012年5月23日,海口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决定,对该教师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该决定得到了上级行政部门支持。

该教师的配偶在海口市提起诉讼。该案件呈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该法院撤销了行政决定,并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对此,海口市人社局仅确认了其最初的决定。该教师的配偶再次提起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作出了不利于海口市人社局的判决。海口市人社局遂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在本次争议中,海口市人社局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海口市人社局认为由于该教师是在离校回家后死亡的,因此该教师发病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

法院认为,在判定工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及“在工作岗位上”的最重要因素是在发病时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因此,即使职工是在家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加班仍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

此外,法院认为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法院进一步表示这种解释符合法规为了更好保护职工的宗旨。

最后,法院补充称,海口市人社局根据一个不相关的因素认定了该教师的死亡不是工伤。海口市人社局认定该教师违反了学校禁止在晚修时间进行考试的规定,因此,该教师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工伤。法院宣布,由于工伤条例没有就违反公司政策或规章时发生的工伤规定法定排除情形,该教师违反学校政策与判案无关。

关注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大部分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具有说服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在家为用人单位利益工作时受伤视同为工伤的情况有所准备,即使用人单位并未允许职工在家加班。随着灵活的工作政策变得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在执行灵活工作政策时应当意识到这种工伤责任风险。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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