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认定聘用退休人员构成的‘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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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支持一名退休人员提出的其与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该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该公司聘用,但是该退休人员没有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退休金。

该公司与该退休人员签署了书面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届满后,该员工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是没有签署书面续约协议。该员工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公司的服务关系已经变为劳动关系。

据此,该员工以该公司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向该公司索取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该员工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由于该员工没有从社保基金中领取养老金,因此不属于服务关系。由于没有领取退休金,该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更类似于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视为特殊劳动关系。

就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一项并驳回了另一项。法院认为该公司与该员工在特殊劳动关系下可以口头约定其权利和义务;因此,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必须的,不能因为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

不过,法院认为在特殊劳动关系下,该公司有义务支付当地最低工资,因此,判决该公司支付该员工的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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