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天价赔偿案:竞业限制核心风险防范

作者: 赵胜、黄昕,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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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时间,腾讯前员工赔付1940万天价赔偿金一案引发了法律界和人力资源界的一阵热议。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前高级研发人员徐振华,在腾讯科技任职期间和离职后,自行成立公司并研发多款与腾讯研发的游戏相似的产品

赵胜 Victor Zhao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赵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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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主张徐振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等约定,要求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徐振华支付违约金约372.3万元,二审改判徐振华支付违约金约1940.3万元,创下类似案件赔偿金额之最,甚至被奉为“竞业限制第一案”。

事实上,我们仔细研读该案判决书就能发现,该案并不是常规意义上(或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纠纷,因为腾讯科技并没有在开除徐振华后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所支持的违约金均来源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授予徐振华的股票,所以徐振华支付的违约金只不过是将其取得的股票折算成货币返还给腾讯科技。

虽然该案的案由是“竞业限制纠纷”,但笔者更倾向于该案是基于股权激励约定产生的争议,可能这也是仲裁委“以腾讯科技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对该案不予受理的原因。尽管如此,腾讯对于竞业限制风险的防范仍然值得研究和学习。

扩大防护范围

明确列明竞业限制的行业和竞争对手名单。通常很多企业在起草竞业限制协议,只写明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与本单位产品类似的业务”。但如果只写到这一步,就丧失了对“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与本单位产品类似”的定义主动权。

从该案判决书可知,腾讯通过限制九类业务领域、并列明50多家竞争对手(甚至包括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几乎涵盖了整个互联网行业及所有经营领域,形成了“360度无死角”的竞业限制范围。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全部无效,不代表徐振华无须遵守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因此,列明“行业+竞争对手”的方式将在诉讼中为企业提供极大的便利。

尽可能扩大竞争方式的范围。通常企业会列明“自营、投资、受雇于竞争企业”等方式,但这样的描述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了。百度前员工通过与商务服务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再由事务所派遣至今日头条工作。针对该情况,百度近日提起竞业限制纠纷的劳动仲裁但被驳回。

尽管笔者并不认同仲裁委的观点,认为应当采取实质大于形式的判断标准,但作为企业仍然应当尽可能掌握定义的主动权。比如,将竞争方式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与竞争对手建立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向竞争对手提供咨询、顾问、指导等服务,或通过第三方派遣、派驻等方式间接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等一切形式的最终使竞争对手(或其关联公司)实际获得利益或服务的行为”。

黄昕 Sheen Huang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Co-effort Law Firm
黄昕
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发放方为有效。从判决书可知,腾讯也曾在月薪中发放一定金额作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尽管此后进行了补正,但腾讯并没有在离职后支付补偿金,这也是被告庭审中一直坚持的抗辩理由之一。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因此不能通过协议约定予以排除。

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此项违约金的标准,企业的做法主要包括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或者约定违约金是补偿金的数倍,或者直接约定一定金额。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违反竞业限制的程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支付的补偿金金额等综合予以判断。笔者不建议简单约定一个过高的金额,而应采取与补偿金挂钩的计算方式(如补偿金的三倍),并同时主张损失(当然诉讼中需要企业能够证明)。

采取多种方式防范竞业限制风险

本案给企业带来的重要启发是,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应当将保密和竞业限制作为授予条件之一。

通过劳动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和股权激励条件相结合,能够丰富企业防范风险的途径,企业获得的赔偿也可能会更高。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胜、律师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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