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在华投资者潜在影响

作者: 徐邦炜、张晓彤,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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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于2019年7月16日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因只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常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不过,很多在华投资者在向目标公司提供融资时,会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通过判例正式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的现象日益普遍。

近年来,受“去杠杆化”等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多企业未能实现预期业绩目标,由此引发的投资者起诉自然人保证人或对赌义务人的案件大量涌现。一些投资者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困境:有些债务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也有些债务人仍有履行能力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院面对前一类案件无法通过破产程序了结,面对后一类案件又难以进行有效的财产调查。因此,中国的自然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

Xu Bangwei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g
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改革方案》发布后,在华投资者的最大担忧莫过于该制度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其实,自然人可以破产绝不意味着其债务可以直接得到豁免。

参考美、德、日等国的立法模式,自然人破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对符合条件者,指定管理人接管其财产、清理其债权债务。(2)通过清算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通过在未来若干年内控制债务人的收入、限制债务人的消费,使债务人按照法院批准的“债务清偿计划”陆续偿还债务。(3)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但债务人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和惩戒措施,如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董监高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面临着若干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Zhang Xiaotong Paralegal Jingtian & Gongcheng
张晓彤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首先,该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自然人财产清晰明确可查、个人信用体系基本完善。只有这样,法院和管理人才能查明债务人的真实收入和财产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决定是否豁免或调整其债务,并对其消费水平、商业行为等方面进行限制。

其次,还需考虑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者设计有所区分的破产程序。《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思路是将破产者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类。但是,经营者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拥有大量资产的自然人投资者;消费者中既包括已丧失收入能力者,也包括未来尚有收入者。如何使不同情况的破产者受到恰如其分的不同对待,也挑战立法者的智慧。

第三,如何确定债务豁免及调整的宽严尺度是关键。美、德、日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严格的有限豁免制度是当今破产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中国目前既需要对破产自然人合理免责,避免大量经营者因破产一蹶不振而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或大量消费者丧失消费能力影响社会消费总量;同时,也需要适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担过重、或不敢放贷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更加艰难。

以中国常规的立法节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可能需要至少三年的时间。但考虑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规则,且中国已经针对企业法人建立了“执转破”程序,我们预计司法机关有可能先在一些地区设立试点,在强制执行程序的基础上构建与之衔接的、针对自然人的“执转破”程序。

中国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在华投资者而言可谓喜忧参半。一方面,筹建该制度必然需要推进财产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这将使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长年困扰投资者的难题得到一定程序的解决。

另一方面,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务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法院豁免,从而使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面临债权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因此,已经或即将与自然人签署担保协议、对赌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在华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该制度的建立进展。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实习律师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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