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境外投资政策与商务部新规

作者: 俞卫锋、黄凯,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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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自贸区在境外投资领域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创新政策(以下统称“自贸区规定”)。

俞卫锋 David Yu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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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国家层面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也在逐步更新。继2014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月6日商务部又发布了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此前相关规定进行了大幅修订。

新《办法》在多方面与自贸区的规定一致,甚至在一些方面有所超越。在这样的背景下,自贸区内企业境外投资是否仍较区外具有优势?

商务部新《办法》

原自贸区规定的优势:

新《办法》出台前,区外企业仍适用商务部2009年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当时,该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事前核准制。涉及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特定额度,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设立及多国(地区)利益等情况的还须征询驻外使(领)馆之意见,核准时间最长可达一个半月。

相较之下,自贸区的程序则简化许多。尽管亦保留了核准制,但自贸区规定缩减了核准的适用范围,只对涉及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设立及多国(地区)利益等情况进行核准。自贸区规定对额度亦不再限制。此外,自贸区对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境外投资采取备案制,只要企业无不能备案之情形,并递交符合规定的文件,经五个工作日审查,就能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进行境外投资。区内较区外程序更为便利。

新《办法》的修订:

此次发布的新《办法》则对程序进行了大幅修订,创新幅度甚至超过了自贸区规定。新《办法》大幅缩减核准的适用范围,不仅同样取消了额度的限制,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设立亦不再要求,只规定对敏感国家、行业和地区以及影响多国(地区)利益的情况进行核准管理,且核准时间亦相应缩短为20个工作日。

此外,新《办法》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为原则,对不属核准范围的境外投资亦实行备案管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只要企业无不能备案之情形,并递交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较自贸区规定,备案程序与时限更显简便。

黄凯 Kevin Huang 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Llinks Law Offices
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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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优势

部门之间衔接更紧,效率更高:

尽管新《办法》不再要求其他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但实践中,区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仍然可能需要取得发改委的备案或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额度、所提交之文件、特定情形须评估等有不同的要求,势必会影响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效率。

相比之下,自贸区尽管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两个不同规定,但由于采用“一口受理、统一发证”的模式,企业境外投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可成功办理,效率相对较高。

相关配套政策更为成熟:

新《办法》虽已颁布,但配套政策仍不够明确,真正做到统一执行或简化手续还亟待配套法规出台,否则区外企业仍可能需要取得多个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可能会产生错失海外投资并购机会之情形。

相比而言,自贸区已经有一些审批或备案历时较短的案例,从一个侧面也说明自贸区目前各项配套措施运作较为成熟。

外汇手续更为便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拓宽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办理渠道,将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使得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更为便利。

创新前沿

自贸区作为中国加快经济发展和改革、加强国际自由贸易的试验田,一直发挥着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

虽然随着新《办法》的出台,自贸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政策优势渐不明显,但由于自贸区处在各项创新制度相对集中的前沿地带,其通过各项制度革新,作为境外投资平台的优势仍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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