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跨境投资制度的交易实例

作者: 王利民、高云,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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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支持自贸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区内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同时,上海政府颁发了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的部分配套规定。

高云 Monica Gao 通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Lawyer Llinks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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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制度出台以来,鲜有通过在自贸区设立投资主体并进行境外投资的实际交易。

2014年2月,弘毅投资借助上海自贸区跨境投资平台,向外投资1.86亿元人民币(约合3000万美元),联合苏宁电器共同收购PPTV。

该交易是自贸区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的第一例,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自贸区的境外投资制度为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企业的跨境投资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新途径。

发改委核准

自贸区外,企业境外投资,需要接受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以及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对企业的账户资金划转、本外币跨境融资的监管。而自贸区对上述制度均有所突破。

  1. 境外投资项目以备案为主:自贸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注册地在自贸区的地方企业所实施的上海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限额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仍然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除备案制度外,保留特殊项目的核准、信息报告制度和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登记制度等例外规定。
  2.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备案为主:自贸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管委会对注册在自贸区的企业所实施的权限内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包括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涉及与中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需要由相应商务部门核准。
  3. 简化外汇兑换程序: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人行30条意见》”),规定自贸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2014年2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外汇管理支持实验区建设细则》,在所附“实验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规程中”,确定银行可办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登记范围为自贸区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或备案文件中列明的境外企业注册资本金额,但特殊情况及特殊目的公司必须到外管局办理。

王利民 Leo Wang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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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实例

鉴于自贸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制度,弘毅投资为跨境投资PPTV项目设计了备案换汇操作路径。

除了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在自贸区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一家基金公司(作为自贸区跨境投资的投资主体)两家主体外,其余操作主要为依据自贸区制度取得跨境投资项目的相关备案和向外管局申请换汇完成跨境投资。

根据弘毅投资介绍,备案机构主要关注技术层面事项,例如备案资料齐备、换汇投向境外的架构合规性、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等,而没有特别关注PPTV项目投资的内部交易架构与相关条款。

弘毅成功投资PPTV表明:随着相关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自贸区主管部门就企业跨境投资交易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审核重点集中于技术层面,交易的行政审批时间大大缩短、交易效率获得大幅提升。此外,对PPTV以协议控制(VIE)方式控制境内公司的架构,主管部门的态度对于未来类似的并购交易也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但是,目前可供参考的实际案例仍然有限,仍有部分细节有待明确,如《人行30条意见》提出的对自贸区境外投资项目跨境融资支持的具体操作细则、交易可能涉及的境内外税负等事宜。

因此,在关注交易效率的同时,交易各方仍需谨慎论证方案可能涉及的其他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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