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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来港开展仲裁对香港投下信心一票。 作者: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2015年伊始,香港迎来了第一件大喜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常设仲裁法院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争端解决程序的东道国协议》及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于1月4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两份文件将大大便利常设仲裁法院在香港进行仲裁等各类争端解决程序。

常设仲裁法院根据1899年和1907年两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总部设于荷兰海牙,现在有116个会员国。百多年来,常设仲裁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仲裁等争端解决模式,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历史发展中扮演重要开创性角色,对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常设仲裁法院不断创新发展,从初期仅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逐步扩大至受理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端;仲裁范围也扩展至国际贸易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常设仲裁法院现时已成为现代化、多元化的仲裁机构,无论在处理国际公法或私法案件方面,都能够满足国际社会对解决争端服务的需求。

常设仲裁法院与香港

中国是1899年和1907年两部公约的创始缔约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承认该两部公约,并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两部公约作为“政治、外交、国防类”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详见中国前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1997年6月20日就多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事项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

随着国际仲裁,尤其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保护仲裁在亚洲的急速发展,常设仲裁法院除了在其荷兰海牙的总部处理及进行仲裁等程序外,也与亚洲不同会员国签订东道国协议,从而在这些国家提供争端解决服务。

据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斯布勒斯2015年1月4日在东道国协议签字仪式上表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亚洲的,10年前绝无仅有,现在已多达案件总数的30%。

香港位处亚洲的中心,拥有完善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丰富的仲裁经验和优秀的法律人才。得益于在“一国两制”下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助,香港作为常设仲裁法院在亚洲扩展其服务的新据点,是再合适不过的。

Good judgment

事实上,常设仲裁法院于2013年就某亚洲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议,首次在香港进行了仲裁庭审,仲裁程序进行得十分顺利和成功。现在,《东道国协议》和《行政安排备忘录》的签署,为常设仲裁法院在香港开展仲裁等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香港作为亚太区域乃至国际的争议解决中心,将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香港是国际和区域仲裁中心

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事务和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是香港特区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的政策。

香港在国际仲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特区继续实行普通法制度,有独立和高素质的司法体制,高度重视法治,绝对是进行国际仲裁的理想地点。香港法律人才济济,有9000多名本地律师和大律师,也有来自28个不同地区的1300多名注册外地律师,其中不少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实践经验。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港从事国际仲裁事务也无限制。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能根据《纽约公约》在150个地区得到执行,亦能依据类似安排在内地和澳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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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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