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的风险防范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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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是商事仲裁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商事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随着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进一步规制,虚假仲裁的概念逐渐出现在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的视野中。笔者认为,虚假仲裁虽然在仲裁实务中出现的几率较低,却会极大程度地损害仲裁公信力,应予以充分重视。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应当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虚假仲裁识别和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仲裁程序被恶意利用、给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笔者认为,在仲裁实务中,可以结合仲裁程序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对虚假仲裁进行防范:

案件受理阶段:积极提示和预警虚假仲裁风险及后果。就中国大陆地区的机构仲裁实践而言,仲裁机构立案部门在审查仲裁申请材料时,会对仲裁主体、仲裁依据以及仲裁请求等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对其是否具体明确予以关注,结合材料的审查及观察当事人的态度及行事风格,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初步了解争议发生的背景情况,提示其从事仲裁活动应本着诚信、善意的原则,必要时请当事人签署诚信仲裁承诺书。同时,立案部门可视情况对案件材料进行信息标识或说明,为后续参与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做好信息提示及预警工作。

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充分关注虚假仲裁风险点。对于可能存在虚假仲裁风险的仲裁案件,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部门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应继续关注虚假仲裁风险点。对于虚假仲裁多发的“手拉手”仲裁的案件,应及时和仲裁庭做好沟通及对接工作,提示其进行庭前准备时,进一步关注案件在仲裁程序及实体方面的细节问题,及时做好阅卷笔记和庭审提纲,以便开庭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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