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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法律是什么?”和“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是律师、立法者、法官等人士一直争论不休的两大命题。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律具有普适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而衍生出“盲目的公正”这一流行概念。作为这一概念的化身,古罗马正义女神雕像蒙眼闭目的形象象征着不偏不倚,其手持的天枰寓意平衡、真实与公平。

就任何法律体系而言,在真实与公平之间求取平衡并非易事。如果认为法律应具有普适性,应平等地适用于众生,则法律的严格适用有时势必会导致不公平或不公正的后果,在法律明确指定的情形之外的案例(如法律未作规定之处)或涉及不道德行为而非不法行为的案例中尤其如是。

英语中有句谚语说:“疑难案件出坏法”,说的正是这一现象。

对于真实和公正这两个时而相互冲突的目标,不同的法律体系寻求平衡的方式各有不同。下文将对普通法法域和中国大陆的不同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寻幽探微。

普通法法域

“普通法”一词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一方面,“普通法”常用于区分属于“普通法系”的法域(即法律体系沿袭英国法的法域)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域(即法律体系起源于罗马法并吸收法国或德国法律传统的法域)。

另一方面,普通法法域中常以“普通法”一词来界分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体系渊源于大法官法院。大法官法院设立于14世纪的英国,由大法官掌管。作为国王的高级大臣和代表之一,大法官由国王授权审理不服普通法法院裁决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诉,并根据“国王的良心”判案。早期的判决基于纯粹的主观因素,经自由裁量而决定。在此期间的“衡平”尚不足以构成上文所述的“法律”。

不过,大法官法院到17世纪已发展成熟,“衡平”也演变成为有其自身原则和先例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因此具备了统一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这是公平、透明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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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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