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未说明原因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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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近期支持了一名员工就用人单位未说明原因而被立即解雇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

用人单位抗辩称其因为该员工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其未在离职通知中说明解雇原因(即不当行为)是因为未来的用人单位如果要求看离职通知的话,不希望因此对该员工的就业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该用人单位发出了单方辞退通知,仅说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并要求该员工办理离职和交接手续。该员工不认可该辞退通知,并向法院提起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讼。

法院认为由于该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解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判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其举证责任时,法院还认为,用人单位未遵循惯例在辞退通知中说明解雇原因,这一点比较严重。

因此,法院判定要求用人单位向该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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